深圳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辦法

《深圳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辦法》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8年6月22日印發,共七章四十三條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深人社發〔2018〕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粵人發〔2008〕275號),結合本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實際,制訂了《深圳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8年6月22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粵人發〔2008〕275號)和《廣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粵辦發〔2017〕1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聘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機關舉辦並列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財政核撥經費、財政核撥補助經費、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中承擔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和其他服務工作職責,有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聘用條件的工作崗位。
崗位的具體名稱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並參考行業、單位現行的職務稱謂確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根據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進行,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按崗定酬。
第五條 市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政策指導、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在市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定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按規定聘用工作人員。
第二章 崗位類別
第六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包括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的,可以設定特設崗位。
第三章 崗位等級
第八條 三類崗位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分別設定相應的等級。
第九條 管理崗位共設8個等級,自上而下依次為三至十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按高級、中級、初級,設13個等級。高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為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為五至七級;中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分為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四章 崗位設定管理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崗位總量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各類崗位之間以及同類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第十四條 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控制標準是:
(一)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體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應占該單位崗位總量的70%以上。
(二)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以管理崗位為主體崗位。管理崗位總量應占該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和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體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總量應占該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四)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
(五)規模小、人員少的事業單位,崗位比例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五條 管理崗位中的單位領導崗位和內設機構領導崗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限額內設定。事業單位中的黨群組織,除國家、省和本市及市機構編制、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另有規定之外,不單獨設定管理崗位,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員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或章程產生。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最高行政管理崗位等級確定。
未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含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需適用本辦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崗位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崗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總體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3:4:3,具體按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為:三、四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4:6;五、六、七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八、九、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單位職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設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為輔系列崗位。專業技術主系列崗位的數量一般不低於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80%。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專業技術輔系列崗位最高等級和高、中級崗位的結構比例,不得高於本單位主系列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屬國家、省專設的崗位,事業單位確需設定的,須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條件,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比例為25%。其中,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應在技能水平較高的領域設定,崗位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比例為5%,具體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定,其中設定技術工一級崗位需經省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實行後勤保障和其他服務社會化。已實行社會化的,不得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暫未實行社會化的,應嚴格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設定工勤技能崗位,並隨在崗人員減員逐步核減。
第二十一條 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根據單位事業發展需要和所需引進人才的專業技術水平等具體情況確定。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申請和管理許可權的確定程式: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設定特設崗位,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設定特設崗位,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核准;各區政府及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設定特設崗位,經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核准。
第二十二條 特設崗位可根據崗位及聘用人員的具體情況,比照相應等級的崗位定級定酬;確有必要的也可採用協定工資、項目工資,具體工資標準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的,單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一)承擔國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項目或課題,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二)為聘用本市認定的任期內高層次專業人才,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暫無空缺的;
(三)區屬事業單位為聘用本區認定的任期內區級高層次專業人才,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暫無空缺的;
(四)符合國家行業崗位設定管理指導意見特設崗位設定具體規定的;
(五)其他確需設定的。
第五章 崗位設定程式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應根據實際工作任務和職責需要,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事業單位在對本單位的職責任務、發展目標、崗位及人員現狀等充分調研分析、進行資源整合最佳化的基礎上,擬定崗位設定方案。經單位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後,填寫崗位設定審核表;
(二)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
(三)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各崗位的名稱、等級、聘用條件及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要求等;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示;
(五)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管理許可權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應保持穩定,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調整。單位因機構撤併、最高行政管理崗位等級、領導職數、編制員額等機構編制事項發生變化,以及其他原因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經核准備案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工作人員聘用、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和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並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因指令性安置、機構改革、人員受處分等原因,現有崗位無法滿足聘用需要的,經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可暫超崗位聘用,逐步消化。事業單位崗位空缺對外補充工作人員,除單位領導和根據市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規定可採取相應方式聘用的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招聘的方法、程式和管理由市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規範。
第二十九條 各類崗位聘用人員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和技能條件;
(四)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三十條 管理類崗位聘用人員,除符合基本聘用條件和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管理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級、五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管理崗位工作滿2年以上;
(三)四級、六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
(四)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管理崗位上工作滿3年以上;
(五)九級管理崗位,須在十級管理崗位上工作滿3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崗位聘用人員,除符合各類崗位聘用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聘用人員應具有與崗位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崗位,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二)尚未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首次聘用專業技術崗位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可聘用專業技術十級崗位,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可聘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具有本科學士學歷學位的可聘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本科、大專、中專學歷的可聘用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
(三)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聘用條件,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在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基本條件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結合崗位的職責任務、所需專業技術水平和資歷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三十二條 工勤技能類崗位聘用人員,除符合各類崗位聘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聘用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二)技術工三級、四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聘用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三)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員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可聘用在技術工五級崗位。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市直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本區、本系統、本單位崗位具體聘用條件,但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聘用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省、市規定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對特別優秀、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報市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聘用條件,但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十五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人員同時在兩類崗位上聘用。所在單位和內設機構專業性較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同時在兩類崗位上聘用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單位領導或內設機構領導,所在崗位專業性較強,確因工作需要兼任專業技術崗位;
(二)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完成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同時聘用至兩類崗位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管理許可權報市、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
第三十六條 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在不同類別崗位之間交流聘用:
(一)管理崗位人員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相應工人技術等級,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
(二)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具備相應工人技術等級,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相應工勤技能崗位。
(三)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在聘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上連續聘滿2年以上,仍在聘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參加管理類五級領導崗位的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
已聘在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參加管理類六級領導崗位的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
已聘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上或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連續聘滿5年以上,仍在聘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管理類七級領導崗位;
已聘在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管理類八級領導崗位;
已聘在初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管理類九級或十級崗位;
機關工作人員聘用至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參照相應管理崗位的聘用條件。
(四)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且符合擬聘崗位其他聘用條件的,可轉聘至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轉聘至管理崗位的,原則上應從管理九級或十級崗位起聘。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按以下管理許可權辦理:
(一)六級以上管理崗位,按現行任免管理規定執行。
(二)三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二級工勤技能崗位聘用的,報主管部門審核,市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備案後由單位聘用。
(三)七至十級管理崗位,正、副高級崗位內小層級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三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及普通工崗位,由單位聘用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區屬單位按本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聘用。
(四)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在按規定程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准後,由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和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在按規定程式報省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單位聘用。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崗位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崗位設定、崗位聘用等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進行法定機構試點的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機關確有必要設定特設崗位的,參照本辦法關於特設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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