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
南方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5年5月17日學校理事會一屆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南方科技大學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9月28日廣東省教育廳第9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11月25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1月18日
全文
序 言
2010年12月20日,教育部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籌建南方科技大學。同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明確南方科技大學為深圳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2012年4月16日,教育部批准成立南方科技大學,明確其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7月5日,深圳市編制委員會明確南方科技大學按照法定機構管理模式探索運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辦學者、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依據國家法律登記註冊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學校代碼:14325;註冊地:中國廣東深圳;組織機構代碼:55210930-3;註冊名稱:南方科技大學;英文全稱: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法定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西麗學苑大道1088號,郵政編碼:518055;網址。
第三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為核心,通過教書育人、文化傳承、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地方和國家發展服務,積極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
至2025年,建成國際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使之能:
(一)與國際高等教育及其他相關機構建立廣泛的聯繫與合作,構建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形成具有國際水準和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
(二)基本完成校園、實驗室等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為師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開展高質量的教育教學活動,達到國內一流大學的基本辦學水準;
(三)通過多種途徑擴大研究生教育規模,研究生培養能力達到較高水準,研究型大學的特徵彰顯。
至本世紀中葉(2049年前),成為中國乃至世界最有影響的大學之一,使之能:
(一)為國內外的學生提供國際化的教育,培養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創新創業能力的精英人才;
(二)推動、引領中國乃至世界教育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三)科學研究引領人才培養,將科學研究機制和人才培養規律有機融合,實現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結合,使學校成為中國乃至世界最有影響的研究型大學之一。
第四條 學校以理科、工科為主,兼具醫科和特色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發展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的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行使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自主權,依法面向社會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理事會治理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遵循教授治學、學術自治的管理原則,堅持追求卓越、學術自由、學者自律的大學精神。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九條 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努力為學生提供最優質的教育,將他們培養成為拔尖創新人才和國家、行業的精英,使之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條 開展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招收和培養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不斷探索、最佳化招生錄取辦法,自主招錄適合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優秀學生。
第十一條 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非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開展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面向全球招收留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學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加強專業、課程、教材、教學組織、教學設施、實踐教學基地等建設,培養與經濟社會建設相適應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三條 加強專任教師隊伍建設,生師比控制在12:1左右。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教學評價水平,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五條 探究人才培養的新模式。完善學生導師制,加強導師對學生學業及成長的指導;鼓勵國際合作培養、校企合作培養、協同創新培養等;探索小班化教學,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行中英雙語教學,培養學生熟練運用外語的能力;推行本科生全程參與導師科研活動,鼓勵和支持學生依據興趣和志向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全面提升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等。
第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為學生提供個性發展空間。為修滿學分、完成學業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三章 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
第十七條 著眼科學技術發展前沿及國家、行業的重大發展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
第十八條 針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國際和區域的發展問題,開展巨觀政策和戰略研究,向社會提供諮詢、顧問及其他有關服務,充分發揮學校思想庫、智囊團、人才庫的作用。
第十九條 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匯聚人才,促進創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條 鼓勵師生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課題和資源。
第二十一條 加強實驗室等研究設施的建設,為科學研究提供物質基礎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師生與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第二十三條 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台。
引進或建立各種類型的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為師生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四條 學校出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措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科研的前提下,經過學校批准,全職教師可每周一天在校外從事科技轉化工作,保障科技人員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密切學校與外界的關係,參與經濟社會文化建設和公益活動,鼓勵合作辦學和研究,促進學術發展與社會進步。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理事會、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和校學術委員會等,並根據需要設定職能部門和機構,明確職責,按照《辦法》和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為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一)理事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代表,學校校長、教職工(教授)等代表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其中:
1.當然理事包括:
(1)深圳市市長或其委任的人員;
(2)學校校長;
(3)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全體理事成員的三分之一。
2.推舉理事包括:
(1)學校教職工代表和教授代表,總數不超過全體理事成員的三分之一;
(2)國內外著名大學校長及教育界專家、關心和支持學校的工商界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總數不少於全體理事成員的三分之一。
理事人數經理事會批准後可進行增減。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理事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市長委任的人員擔任,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批准產生,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按照《辦法》和《南方科技大學理事會章程(試行)》的規定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1.聘任或解聘校長;
2.根據校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副校長;
3.審定學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4.審定學校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5.審議批准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
6.審議批准學校人員總額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7.審議批准學術單位和行政單位的設立、變更或撤銷;
8.審議批准關係學校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其中,本款第4項應當報市政府按規定程式批准,第2、5、6、7項應當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四)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不少於三名理事的書面提議,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可以委託副理事長代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除另有特別規定外,須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其中提出校長人選、聘任或解聘副校長,需經與任命職位無隸屬關係的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中共南方科技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共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中共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日常工作。中共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和《辦法》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校內重大問題,對黨、國家、政府和理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完成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中共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南方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中共南方科技大學委員會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理事會、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若干名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一)校長。
校長的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副校長。
1.副校長由理事會根據校長提名聘任。校長卸任後,副校長須由新校長重新提名並經理事會聘任。
2.副校長輔助校長履行職責。
3.副校長分管工作由校長決定;如分管工作有所變動,須報理事會秘書處備案並公布。
4.副校長缺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或職位出現空缺時,校長可指定有關負責人臨時代為履行職責。
5.經過校長批准,副校長可將部分許可權授予學術單位負責人、學術輔助單位負責人、行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同等職位的人士。
(三)教務長、秘書長、總務長、總會計師。
1.教務長。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兼任,統籌學校教育教學的各項工作。
2.秘書長。由學校聘任,協助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及其他校領導組織有關會議或活動,監督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與落實。
3.總務長。由學校聘任,協助行政副校長處理行政事務。
4.總會計師。由學校聘任,協助校長處理財經事務。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重大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秘書長、總務長和總會計師等校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學生代表、教職工代表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辦法》和本章程規定組建,行使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施委員定額制,定額及名額分配由學校依據辦學規模確定,不低於15人的單數。校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會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教授委員和校長委派的委員原則上須具有正教授職務。委員任期一般為四年,但校長委派的委員應隨校長任免而更替,校長是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聘任。教授委員自第二年起每年更新四分之一。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校長擔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與學生相關事項時,應有學生代表列席。
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選舉或決策實行票決制,一人一票;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在學院和學校直屬的研究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按照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運行。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直接做出決定:
1.引進學術崗位人選及其職稱等級,晉升申請和終身教職申請;
2.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3.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4.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5.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6.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7.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8.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9.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10.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學術委員會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規程》,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及運行機制。授權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定學位授予標準,審定學位授予,以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名義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授會。教授會是教授們開展學術交流,參與學校管理的自治組織。教授會由全體全職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組成,依據教授會章程運行。教授會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並選舉代表參加學校理事會。選舉或決策時實行票決制,一人一票。
院、系成立教授分會,按照學校教授會章程運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辦法》設立顧問委員會,作為學校的諮詢機構;聘請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在國際高等教育領域具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的知名人士擔任委員,負責對學校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程》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組成、行使職權與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是代表學生的民眾組織,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學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組成、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
理事會、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處理與教職工聘用、解聘或職務聘任等有關申訴。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由7或9名委員組成,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其中具有正、副教授資格的成員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教職工申訴處理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直接受理教職工的申訴,獨立開展調查,形成裁定意見,報送原決定機構、校長和黨委書記。裁定意見與原決定不一致的,原決定機構必須重啟決定程式。再決定意見與裁定意見仍不一致的,由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會裁定。
第五章 機構和運行
第四十條 學校主要有如下四種機構:學院與系,職能管理與輔助部門,研究院或所(中心),科技公司、服務公司或經營管理公司等。
學院與系、研究院或所(中心)系學校內設機構,由學校決定設立、合併或撤銷,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辦學活動,由學校承擔民事責任;
職能管理與輔助部門系協助黨委和校長做好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
學校舉辦的科技公司、服務公司或經營管理公司,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以本公司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學校獨資舉辦的,由學校決定成立、合併或撤銷。
學校舉辦的境內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據合作辦學協定設定、管理與運行,並應符合有關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基本單位,負責統籌各系的教學科研工作等。
第四十二條 學院應根據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設定,體現精簡、高效、融合的要求。學院可包含多個學科或系科。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定方案應經過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議的充分認證,形成可行性方案後,由校長提出、黨委會審議通過,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制定遴選辦法,面向校內外遴選學院院長。院長遴選委員會由7或9名成員組成。成員由校長提名,經過黨委會批准產生。
學院教授分會可直接向遴選委員會推薦協商一致的人選。遴選委員會依據遴選辦法產生的院長人選由校長提出,報黨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五條 院長任期一般為四年。校長應與院長簽訂職務聘任協定,保障院長履職,考核院長績效。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辦公會議為行政決策制度。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和黨總支(支部)書記參加。院長辦公會議的決策應形成紀要。
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按《中國共產黨黨章》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六條 院長可提名副院長人選,經校長批准後,由院長聘任並簽訂職務聘任協定。院長在學校規定的管理人員額度和經費總額內,自行設定管理服務部門、聘任管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據學科和工作任務設定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長提名,校長聘任。系主任任期一般為三年,院長應與系主任簽訂職務聘任協定。
系主任主持本系日常工作,提出系科發展計畫,爭取發展資源,管理日常事務,向院長報告工作。
系可設若干副主任,協助系主任工作。副主任由系主任提名,報院長批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將教育基礎資源配置到學院。學院可向校長(或管理部門)申請特別資助的教育資源。學校鼓勵院長向社會爭取各種教育資源。
第四十九條 院與系具有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全職教師可作為發起人,提出設定方案,申請成立研究院或所(中心)。
第五十條 研究院或所(中心)設定方案應明確研究方向和領域,提出研究團隊以及切實可行的人、財、物支持計畫。
第五十一條 研究院或所(中心)設定申請由校長指定的職能管理部門受理,提請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論證通過,由校長批准設立。
第五十二條 研究院或所(中心)實行院長(所長或主任)負責制,籌集研究資金,聘任研究人員,負責營運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研究院或所(中心)的成果和資產歸學校所有。對外合作產生的成果和資產,依據合作契約歸學校所有的部分,可視為研究院或所(中心)的工作成果,並納入學校對研究院或所(中心)的績效考核。
第五十四條 研究院或所(中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
(一)研究資金無法保障研究院或所(中心)正常運行;
(二)日常共同研究人員少於3人;
(三)出現違法或安全事故,被學校評估認為不適宜繼續存在。
研究院或所(中心)的負責人應做好撤銷善後事宜,善後工作納入負責人考核。
第五十五條 學校嚴格控制職能管理與輔助部門的數量。職能管理與輔助部門應具有一定規模,並包含多種管理與服務職能。
職能管理與輔助部門的增減,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提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批准,報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學校也可通過委託或外包等方式提供管理服務,鼓勵後勤服務社會化。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根據學校授權,負責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實現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總經理由學校遴選、任命和聘任。
第五十七條 以學校名義開展的所有經營性活動均歸口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未經學校批准,在職在崗人員不得舉辦經營性公司或在經營性公司任職,但學校已同意停職的除外。教職工將學校資產(含各種類型成果)用於私自經營活動的,屬於侵占學校權益行為,學校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營性資產及收益的處置應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董事會提出,報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會審議,由校長批准。
第五十九條 經學校批准、依法成立的公益性機構,由學校參照內設機構管理。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六十條 教職工系由學校聘任、具有明確崗位職責且簽署聘任契約的員額內人員,主要包括教學科研型教師、專職教學型教師、專職研究型教師、教輔和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與服務人員等。
教學科研型教師設定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講座教授四個職級,分準聘與長聘兩類崗位。各職級的準聘崗位契約總期限一般為6年。契約期內不能獲得續簽、晉升或長聘崗位的人員將被解聘,學校給予不超過一年的過渡期。副教授及以上職級教師可申請長聘崗位,經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工作至規定的退休年齡。
在其他單位已獲得長聘崗位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學科研型教師,經本人申請,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可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
專職教學型教師設定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四個職級,採用固定期限契約聘任制。教師契約到期後,經教學質量考核優良的,可簽訂下一期契約。副教授及以上專職教學型教師可申請長聘崗位,經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工作至規定的退休年齡。
教輔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級參照國家、省、市規定執行。具有副高級職務及以上的教輔及專業技術人員,可申請長聘崗位,經學校批准,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
管理與服務人員設定七級職員(辦事員)、六級職員(主辦)、五級職員(主管)、四級職員(中層副職)、三級職員(中層正職)、二級職員(副校級)和一級職員(正校級)七個職級。四級、三級職員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請長聘崗位,經學校批准,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
專職研究型教師一般由各單位自籌經費聘任,設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三個職級,均採取固定期限契約聘任制。
獲得無固定期限聘任契約的教職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終止無固定期限聘任契約:
(一)觸犯法律法規被處罰;
(二)嚴重違反學校規章,造成惡劣影響;
(三)嚴重損害學校聲譽;
(四)因學校發展出現重大調整,不再設定相應崗位。
終止無固定期限聘任契約由校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校長辦公會議批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制定和完善崗位管理、人員聘用、工資薪酬、年金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形成有利於建設國際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 所有教職工崗位須面向校內外公開招聘,簽訂聘任契約,依據聘任契約管理,保障教職工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依法享有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校內工作機會和條件,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學校建立教職工申訴機制,教職工可按程式提出申訴;
(五)學校管理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學校管理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創造科學新知,鼓勵和引導學生學習,向學生傳播先進思想,展示專業領域的最新成果,培育優秀人才。
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分類進行聘期考核。
教職工不得侵害學生權益或違反法律法規。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在職發展、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交流、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師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恪守學術誠信,尊重學術共同體其他成員的學術自由。
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八條 學生系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系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但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享有學生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生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和服務,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選擇專業、課程,申請辦理休學和續學;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校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管理工作;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愛護併合理使用校內設施設備;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定期進行公正評價。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獎助學金制度,並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獎勵和資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創新創業,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七十五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團體的章程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制定,經學校同意後生效。
學生工作部門、團委和書院為學生依法組建的學生團體提供必要的輔導和支持。
學生會是學生處理其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有關的其他事項的自治組織,負責選舉學生代表,參加校長辦公會議。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權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七十七條 學校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十八條 校友系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的人士。校友是學校寶貴資源,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進校友之間的聯繫,通過校友擴大學校與社會的聯繫;學校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鼓勵和便利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書 院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書院制。書院是師生交流互動、教學相長的重要平台。學生入編書院。
第八十一條 書院院長由校長聘任。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和學生導師制。
(一)書院院長。
書院院長領導書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召集並主持院長工作會議;
2.制定書院的規章制度和政策;
3.主持選聘學生導師;
4.主持書院活動;
5.督導書院教育項目和諮詢輔導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學生導師。
學生導師是受書院聘請的校內任課教師,擔任學生學術和生活指導工作,輔助學生全面發展。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學生制訂和實施學習計畫,鼓勵學生獲取各種學習機會和資源;
2.幫助學生了解和理解學校學習要求、學術準則等規定,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方面的指導;
3.與教學工作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和書院定期交流學生的表現情況,儘早發現學生存在的問題並及時解決;
4.幫助學生克服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
書院定期評估導師和學生,收集反饋意見,以完善書院制學生管理,促進學生的全面成長。
第八十二條 書院的黨團工作和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歸口學生工作部門統籌管理。
書院設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生宿舍事務。
第九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辦學經費體制。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辦學,形成多元辦學籌資渠道。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努力增加下列自籌收入,使自籌收入逐漸成為辦學經費的重要部分:
(一)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八十五條 學校資產系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房產和建築物、在建工程、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和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
第八十六條 學校各類資產的性質和產權應當明晰。
學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合法占有權和使用權,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參照《深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第八十八條 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上級財政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
第八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十條 學校設財務部門,按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全面負責學校的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及分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債務管理、財務清算等。
第九十一條 學校的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並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等提供財務報告。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九十二條 學校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十三條 學校成立基金會,基金會在學校的授權下制定章程,負責接受社會捐贈、募集資金,指導各學院開展募捐活動,按照基金會章程管理有關資金。
第九十四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等無形資產,保護校有智慧財產權。學校轉讓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益的,除按規定用於科研人員獎勵外,應當用於學校辦學。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徽(暫用)。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2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經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提請理事會審定,報上級部門核准。
第九十八條 學校成立章程委員會,負責章程實施、監督、解釋和修訂等工作。
第九十九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修訂或《辦法》修訂,致使本章程出現不適宜條款的,學校章程委員會應及時提出修訂本章程。
理事會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署名提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署名提議,或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聯名提議,應及時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第一百條 學校章程委員會依據本章程規定,制定章程實施細則,提請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章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定校內規章制度的主要依據。校內原有規章制度、辦學行為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