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由國務院以國函〔2018〕79號文於2018年6月8日批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
- 發布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函〔2018〕79號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8日
方案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082 | 主題分類: |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01日 |
標 題: |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 ||
發文字號: | 國函〔2018〕79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06月08日 |
主 題 詞: |
方案全文
領域 | 涉及行業 | 開放便利舉措 | 現行相關規定 |
金融 服務 | 銀行業 | 允許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同時申請人民幣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電信 服務 | 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 對於全部面向國外市場的服務外包企業經營呼叫中心業務(即最終服務對象和委託客戶均在境外),不設外資股權比例限制。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條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第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並通過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規定,同意完善支持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政策措施,對於全部面向國外市場的服務外包企業經營呼叫中心業務(即最終服務對象和委託客戶均在境外),在示範城市實施不設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試點。 |
旅行 服務 | 簽證便利 | 1.探索建立來華就醫簽證制度。 2.推動廣東全省實施144小時過境免簽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入境,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第十六條規定,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離開口岸,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特定區域內停留不超過規定時限的,可以免辦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對簽證的類別和簽發、停留居留管理、調查和遣返等作了具體規定。 |
跨境自駕游 | 完善跨境自駕游監管舉措,允許境外旅行社與國內企業合作,拓展自駕游旅遊產品;完善自駕遊艇、車輛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續,包括擔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貨物和運輸工具過境的,按照海關規定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遊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2011年第十五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經核准進境的境外遊艇,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向進境地海關繳納相當於遊艇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經海關總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為其提供總擔保。 | |
專業 服務 | 工程諮詢服務 |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在試點地區執業提供工程諮詢服務(法律法規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2.對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屬檔案9:《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對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工程服務(CPC8672)在跨境交付項下市場準入限制為“要求與中國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其中,工程服務(CPC8672)項下包括工程諮詢服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九條規定,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其外國服務提供者(外國投資方)應提供兩項及以上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一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完成的。 |
法律服務 | 探索密切內地(大陸)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禁止外商投資中國法律事務諮詢(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 |
試點任務 | 政策保障措施 | 責任單位 | |
進一步完善 管理體制 | 加強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工作統籌、政策協調、信息共享。 | —— | 商務部牽頭推進 |
強化地方服務貿易跨部門統籌協調決策機制。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支持指導 | |
加快服務貿易領域地方性法規立法探索,圍繞市場準入、管理、促進、統計、監測等形成經驗。 | |||
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務貿易發展績效評價與考核機制。 | |||
進一步擴大 對外開放 | 在試點地區分階段推出開放便利舉措。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港澳辦、台辦、銀保監會、外專局、中醫藥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開放便利舉措並予以支持指導 |
借鑑自貿試驗區和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的開放經驗,推動服務領域對外開放。 | 積極借鑑自貿試驗區和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在金融、旅遊、文化教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等服務領域開放經驗。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探索對外商投資旅遊類項目(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除外)試行分級下放核准事權。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擴大新興服務業雙向開放。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下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制度,逐步放寬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進對外開放。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開放便利舉措並予以支持指導 | |
支持試點地區探索建立服務領域開放風險預警機制。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支持指導 | |
進一步培育 市場主體 | 科學建設運營全國性、區域性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現有公共服務平台的整合與統籌利用,提高服務效率。 | —— | 試點地區和商務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推進 |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適應服務貿易特點的金融服務。 | 在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現有業務範圍內加大對服務貿易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併購等業務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務貿易重點項目建設。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輕資產”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探索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創新服務貿易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方法,為其融資創造更有利條件。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並予以支持指導 | ||
探索建設一批服務貿易境外促進中心。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財政部、外交部、貿促會等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更好發揮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協會的貿易促進作用。 | —— | 試點地區和貿促會負責推進 | |
充分發揮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的平台作用。 | —— | 商務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 | |
推動試點地區與重點服務貿易夥伴加強合作,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 支持試點地區探索與重點服務貿易夥伴在重點領域加強合作。 | 試點地區和商務部、貿促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推進 | |
積極爭取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建設家政勞務輸出基地,推動服務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 商務部負責推進 | ||
進一步創新 發展模式 | 依託自貿試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設一批特色服務出口基地。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優勢,發展倉儲物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維修、國際結算、分銷、展覽等服務貿易,重點建設數字產品與服務、維修、研發設計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等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探索推進服務貿易數位化,運用數位技術提升服務可貿易性,推動數字內容服務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推動以數位技術為支撐、高端服務為先導的“服務+”整體出口。 | —— | ||
積極拓展新興服務貿易,重點推進服務外包、技術貿易、文化貿易發展。 | 加快服務外包轉型升級,加強技術貿易管理和促進,積極建設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進一步提升 便利化水平 | 深入改革通關監管制度和模式,為與展覽、維修、研發設計等服務貿易相關的貨物、物品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 | 加快與服務貿易相關貨物的通關一體化改革,創新海關查驗作業方式和手段,推廣非侵入式查驗等便利化方式。 創新內陸和沿海口岸與服務貿易相關貨物的物流聯通新模式,提高通關效率。 提高與服務貿易相關貨物暫時進口便利度,拓展ATA單證冊適用範圍。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對需經檢疫審批的生鮮商品等特殊展品,縮短審批時間。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展品常年保稅展示平台,縮短藝術品內容審核時限,並支持文化產品保稅展示交易。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文化和旅遊部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政策保障 | ||
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自行運輸。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大力支持多式聯運監管中心建設,創新多式聯運監管方式,促進貨物運輸便利化。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推進船舶聯合登臨檢查,提高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驗效率,促進船舶快速通關,為國際運輸服務發展創造便利條件。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對會展、拍賣等進出境展品、藝術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最佳化服務,完善郵遞、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對醫療器械和服務貿易特殊物品進一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 擴大快速驗放機制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範圍。 構建高效的申報前檢疫監管模式。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實施生物材料檢驗檢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報檢、即報即檢、現場查驗等措施,為檢驗檢測服務出口創造便利條件。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海關總署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動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開放便利舉措並予以支持指導 | |
完善簽證便利政策。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公安部、外交部、外專局、中醫藥局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開放便利舉措並予以支持指導 | |
健全境外專業人才流動機制,暢通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渠道。 | 支持引進重點領域發展需要的境外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 強化對海外人才在項目申請、成果推廣、融資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外交部、外專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推動職業資格互認。 |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推進 | |
提升移動支付、消費服務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積極發展入境游。 | 研究解決國外遊客移動支付便捷性問題的舉措。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政策保障並予以支持指導 | |
進一步完善 政策體系 | 修訂完善《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等服務貿易領域相關目錄,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積極開拓海外服務市場,鼓勵新興服務出口和重點服務進口。 | 在《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服務外包產業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範圍內,支持重點新興服務出口。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及時調整《鼓勵進口服務目錄》,對試點地區進口國內急需的研發設計、節能環保、環境服務和諮詢等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服務給予貼息支持。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研究完善試點地區面向出口的服務型企業所得稅政策。 | 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落實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支持政策,支持新興服務出口。研究完善試點地區面向出口的服務型企業所得稅政策。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結合全面實施營改增改革,對服務出口實行免稅,符合條件的可實行零稅率,鼓勵擴大服務出口。 | ——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支持指導 | |
發揮好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作用。 | 運行好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建立項目信息徵集協調機制,推動基金管理機構加強項目庫建設和項目渠道管理。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並落實政策保障 | ||
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貸對服務貿易的支持力度。 | 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供應鏈融資、海外併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融資租賃等業務。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鼓勵保險公司針對服務貿易企業的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創新開發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貿易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採取靈活承保政策,簡化投保手續。 | |||
以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為重點抓手,充分發揮信用保證保險在服務貿易領域的作用,為服務貿易企業提供損失補償和增信融資等服務。 | |||
拓寬服務貿易企業融資渠道。 |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加大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服務貿易企業的支持力度,為服務貿易企業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公司債等創造更便利條件。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證監會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推動中小微服務貿易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積極推進中小微服務貿易企業綜合信息共享。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銀保監會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完善外匯管理措施。 | 支持開展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 外匯局負責推進並落實政策保障 | |
完善服務貿易企業外匯結算政策,為技術、文化、服務外包等企業對境外優質資產開展跨境併購創造有利條件。 | 外匯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推進並落實政策保障 | ||
加快推進人民幣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跨境使用。 | 鼓勵和支持在服務貿易及相關的投融資和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重點支持運輸、保險等跨境服務貿易擴大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範圍。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人民銀行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進一步健全 統計體系 | 完善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運行和分析體系,建立健全服務貿易重點聯繫企業直報系統。 | —— | 試點地區和商務部、統計局、外匯局、稅務總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推進 |
開展重點聯繫企業統計數據直報和試點地區的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統計,適當增加監測企業數量,實現系統重要性服務貿易企業直報全覆蓋。 | —— | ||
建立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機制,實現服務貿易發展協調機製成員單位相關工作數據共享。 | —— | 試點地區和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推進 | |
進一步創新 監管模式 | 建立服務貿易重點聯繫企業運行監測機制,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切實防範騙稅和騙取補貼的行為。 | —— | 試點地區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外匯局、國資委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推進 |
探索建立商務、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執法的服務貿易監管體系。 | —— | 試點地區和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推進 | |
全面建立服務貿易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 —— | ||
探索創新技術貿易管理模式。 |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的備案管理制度實行便利化改革,探索開展無紙化登記管理試點。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負責落實政策保障 | |
逐步將有關服務貿易管理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 探索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泛珠三角地區、長江沿線口岸“單一視窗”互聯互通。 | 試點地區負責推進;商務部、海關總署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支持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