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價格監督管理辦法

《淮南市價格監督管理辦法》在1995.05.17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價格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17
  • 實施時間:1995.05.17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格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價格部門)主管全市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價格措施的落實,市、區價格檢查機構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價格部門做好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價格部門規定的許可權內,做好本行業的價格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是指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價格分為政府制定的價格和生產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價格。
第五條 政府制定價格,即由市價格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頒布的商品和收費目錄或市人民政府的決定進行。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主制定價格,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實行市場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對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價格部門批准的國家定價的優質加價產品,在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對實行差率控制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按有關規定製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四)國家定價的新產品在規定的期限內,制定試銷價格;
(五)對實行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收費標準,提出制定或調整的建議。
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應當以正常生產經營成本為基礎,結合行業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
銷售商品或提供經營服務時,生產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亮證收費。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提供同一品種、同一質量的商品或檔次的經營服務,價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違者屬牟取暴利行為:
(一)價格不超過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差價不超過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利潤不超過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具體商品品種或經營服務項目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和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價格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進行測定,適時予以公布。
第九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囤積居奇以哄抬市場價格;
(二)憑藉自身有利條件,強行服務獲利;
(三)故意散布漲價信息,誘騙對方交易;
(四)蓄意串通、聯合提價壓價以壟斷市場價格。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檢查機構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價格標準的;
(二)有不正當價格行為或牟取暴利的;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亮證收費的;
(四)不執行收購農產品保護價的;
(五)不執行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和最高限價的;
(六)不執行提價申報、價格變動備案制度的;
(七)不執行價格部門採取的價格控制措施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第十一條 價格檢查機構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被檢查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查詢、複製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帳冊、單據或相關資料。
價格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義務為生產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市、區價格檢查機構查獲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理。對於擾亂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罰沒款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價格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價格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行政執法標誌,出示證件。價格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價格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家賠償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模範執行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積極抵制、檢舉價格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價格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價格檢查機構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內依法向上一級檢查機構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價格檢查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價格部門依照《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執行。
市價格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價格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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