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簡稱“AA”,稅則號列:29171200)的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屬檔案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5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09-06-23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概述
內容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稅則號列:29171200,該稅則號項下己二酸鹽和酯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列),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適用徵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1。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171200項下“己二酸及其鹽和酯”時,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本公告附屬檔案1中產品描述所稱的進口己二酸時,商品編碼應填報29171200.01;如果屬於己二酸鹽或酯時,商品編碼應填報29171200.90。
二、凡申報進口己二酸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於申報進口己二酸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海關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韓國、歐盟或美國的,海關應當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韓國、歐盟或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相應國家或地區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己二酸如何徵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於所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五、在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進口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時,有關進口經營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48號
2.己二酸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