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2號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2號
【發布日期】2009-05-04
【生效日期】2009-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進出境運輸工具載運貨物、物品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艙單傳輸人和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可以自主選擇通過以下途徑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
(一)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二)全國海關信息中心;
(三)各直屬海關對外接入區域網路(包括地方電子口岸)。
二、各類艙單傳輸人在傳輸進口原始艙單電子數據時,對於在境外一個裝貨港裝載運輸工具承運至境內兩個以上卸貨港的,可以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一次傳輸境內所有卸貨港的電子數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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