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9年2月2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一、自2009年1月23日起,對以韓國KPX FINE CHEMICAL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5.08%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61.14%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自2009年1月23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由於上述韓國企業在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案中權利義務變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傾銷稅稅款,海關應予以退還或補征。
三、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徵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