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南通市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住宅和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措施和強制性技術標準,擬訂本市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區規劃工作。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負責擬訂市區城鄉規劃的政策、措施及規定;負責市區規劃設計、城市設計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論證、申報工作;參與編制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負責確定市區招標、拍賣、掛牌地塊土地使用用途,擬訂招標、拍賣、掛牌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一書三證"的規劃審批;負責建(構)築物開工前的驗線和竣工後的規劃驗收;牽頭開展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的比選工作;擬訂市區沿街建築的效果圖初審意見;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辦理市政府審批和報請上級政府批准的有關城市規劃的具體事項;參與市區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市區城市規劃業務的開展、科技進步、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
(三)負責全市村鎮規劃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與(鄉)鎮總體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指導和牽頭(鄉)鎮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鄉)鎮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論證、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鄉)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負責全市(鄉)鎮重大項目選址的規劃可行性研究、核發(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村莊規劃區內農村農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開工驗線、竣工規劃核實。
(四)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研究制訂全市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指導建制鎮人民政府加快小城鎮建設、集鎮和村莊建設,推進城市化進程。
(五)對全市建築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抗震設防工作。
(六)主管全市市政公用事業,負責市區道路、橋涵、廣場、污水處理、弱電集約化、道路內燈箱廣告等市政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區建設項目配套設施工程驗收及備案管理;負責城市道路開挖、城市道路管線、桿線建設許可、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改裝、拆除或者遷移許可、城市排水許可證及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審批管理;負責全市供水和燃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事業類企業的資格管理、市場準入管理;指導全市鄉鎮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
(七)主管全市風景園林和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市區公共園林綠化建設及管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園林綠化企業和遊樂園的資格管理、市場準入管理;指導市區住宅區、單位和建制鎮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八)負責全市住宅和房產業,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制訂住宅與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單位、房產中介機構、房地產測繪單位的資格管理、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產籍、房產交易、房產評估、房屋租賃、房地產測繪、房屋安全鑑定、房產抵押登記管理;負責國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蟻災害工作。
(九)編制年度建設資金收支計畫,加強城市建設資金管理。
(十)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本市拆遷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年度城鎮房屋拆遷計畫;核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審批房屋拆遷延期申請;受理房屋拆遷裁決;負責查處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遷行為。
(十一)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申請;負責具體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對在冊的住房保障戶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研究制定全市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三)負責會同市人事部門實施建設系列工程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人技術等級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指導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檔案管理。
(十五)負責全市城建監察執法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城鎮規劃、城市建設、城鎮建設、工程建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實施處罰;指導建制鎮人民政府實施城建監察。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繫;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局辦公會議和局系統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督促檢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重要檔案的起草和以局名義行文的核稿;負責建設系統的政務信息和宣傳報導;負責機關文檔處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處理;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協助局長加強局管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承辦幹部的任免、聘用、調配事項;負責辦理局系統的人事調配,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指導局屬企業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局系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綜合配套改革,承辦機關年度考核、負責事業單位和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執業資格管理、繼續教育管理和工人技術等級管理;承辦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財政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局系統實施意見;參與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開發、園林綠化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對局系統各項規費的收取進行指導,按規定收取各項規費;承擔籌集相關建設資金的責任,擬訂調度使用計畫,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負責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公有資產,確保公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對局機關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管;負責對局系統財會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負責對局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進行審核和監督;負責局系統統計工作,實施統計監督。
(三)城市規劃科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負責擬訂市區城鄉規劃的政策、措施及規定。負責市區規劃設計、城市設計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論證、申報工作;提出編制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建議。負責市區建設項目"一書三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下同)的規劃審批;負責建(構)築物開工前的驗線和竣工後的規劃驗收。負責確定市區招標、拍賣、掛牌地塊土地使用用途,擬訂招標、拍賣、掛牌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牽頭開展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的比選工作;擬訂市區沿街建築的效果圖初審意見;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負責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參與市區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市區城市規劃業務的開展、科技進步、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
(四)村鎮規劃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村鎮規劃建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情況制定相應的行政規章制度,並負責檢查監督執行;參與編制市區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分區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研究制定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指導(鄉)鎮總體規劃、(鄉)鎮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牽頭(鄉)鎮總體規劃、(鄉)鎮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負責本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包括重大項目選址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建設工程"一書三證"的規劃審批、建設工程開工驗線、竣工規劃驗收;負責確定(鄉)鎮規劃區招標、拍賣、掛牌地塊土地使用用途,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負責建制鎮、村莊建設指導工作;監督管理村鎮建設市場和村鎮綜合開發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村鎮建設領域經濟運行統計。負責村鎮規劃實施的監督;參與檢查村鎮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規劃違法案件;參與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工作,推廣使用標準設計圖集等設計成果;負責村鎮規劃設計隊伍的資質管理,牽頭村鎮規劃管理人員的信息交流、科技進步、業務培訓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