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魯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魯甸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並加掛魯甸縣人民防空辦公室、魯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牌子。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擬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能耗減排的責任。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四)承擔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指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和資金安排工作。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城市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等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督促並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六)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標化、工程定額及造價管理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擬定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備案的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七)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市場準入、設計方案招標投標、設計契約備案、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批、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管理。
(八)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和施工安全,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承擔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負責燃氣行業管理。指導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含地下管線)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
(十一)承擔指導和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建設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抗震設計規範及抗震工程執法監督。負責對原有房屋的抗震設防鑑定和加固指導工作。參與震後應急搶險、經濟損失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人民防空工作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縣人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規劃。制定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負責人民防空相關設施建設的審批。負責人民防空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等工作。配合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開展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
(十四)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責任。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負責組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專項工作和重大執法活動,協助做好跨區域案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處。負責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等的監察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的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及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局長:王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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