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法庭(海牙國際法院)

海牙國際法庭

海牙國際法院一般指本詞條

海牙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譯詞典里解釋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詞 Justice表示審判,是judicial司法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許可權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與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無關),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誤解1:“南海仲裁案”事件上,一些歐美媒體乃至一些國際領導人(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 誤解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為聯合國機構或海牙國際法院,誤解有什麼“國際法院常設仲裁庭”。2016年7月13日聯合國聲明無關,14日海牙國際法院聲明無關 ,同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要歐美媒體別把海牙仲裁法院混淆於聯合國的海牙國際法院。

誤解2:一些網民把這個法院(court)誤稱為法庭(courtroom),其實法庭是法院的子屬級事務型組織單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牙國際法院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誤稱法院(court)誤稱法庭courtroom
  • 正式名:(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
  • 地址:荷蘭海牙(Den Haag)
  • 成立時間:1946年2月
  • 官網:http://www.icj-cij.org/
  • 易混淆對象1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
  • 易混淆對象2: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
  • 區別: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彼此獨立
功能介紹,機構介紹,有關法規,法官,管轄,裁決案例,法院運作,各委員會,書記官處,法院所在地,和平宮博物館,管轄權,訴訟案件,強制性選項,諮詢事項,法院成員,法官制度,廣泛誤解,誤解為法庭,海牙仲裁法院,

功能介紹

海牙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 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誤解:一些網民把這個法院(court)誤稱為法庭(courtroom),其實法庭是法院的子屬級事務型組織單元。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譯詞典里解釋為judicialcourt ,因此功能詞 Justice表示審判,是judicial司法。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許可權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在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
該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聯合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海牙國際法庭海牙國際法庭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諮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諮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職能有兩方面: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許可權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機構介紹

有關法規

1945年的《國際法院規約》是以1920年《國際常設法院規約》為基礎起草的,是《聯合國憲章》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國際法院規則》經過了1972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

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由於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大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但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罕見。

管轄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裁決案例

1994 年,海牙國際法庭經過 7 個月的審議,裁決利比亞查德有爭議的奧祖地帶屬於查德,從而從法律上結束了持續了 22 年之久的邊境糾紛。1973 年以來,乍利兩國為爭奪這一地帶多次進行過武裝衝突。1990 年 9 月,兩國同意將這一爭端交國際法庭裁決。

法院運作

各委員會

在本報告所述期間,法院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設立的兩個委員會召開了若干次會議;截至2010年7月31日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海牙國際法庭海牙國際法庭
(a) 預算和行政委員會:小和田恆院長(主席)、通卡副院長和基思法官、塞普爾韋達-阿莫爾法官、本努納法官、優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 圖書館委員會:比爾根塔爾法官(主席)和西馬法官、亞伯拉罕法官、本努納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
規則委員會是法院於1979年設立的常設機構,由哈蘇奈法官(主席)和亞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組成。

書記官處

法院是聯合國唯一擁有自己行政部門的主要機關(見《憲章》第九十八條)。書記官處是法院的常設行政機關,《規約》和《規則》(特別是《規則》第22條至29條)界定了該處的職責。由於法院既是司法機關又是國際機構,書記官處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支助,一方面作為一個國際秘書處運作。書記官處的組織由法院根據書記官長提出的建議加以規定,該處的職責由書記官長起草並經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確定(見《規則》第28條第2款和第3款)。《對書記官處的指示》是1946年10月擬定的。本報告後面附有書記官處的組織結構圖。
書記官處官員由法院根據書記官長的建議任用;一般事務人員由書記官長徵得院長批准後任用。短期工作人員由書記官長任用。工作條件在由法院通過的《工作人員條例》(見《規則》第28條)中規定。一般而言,書記官處官員享有駐海牙外交使團級別相當的官員所享有的同樣特權豁免,其地位、薪酬和養恤金權利與職類或職等相當的秘書處官員相同。
在過去20年中,儘管書記官處採用了新技術,但其工作量隨著提交法院的案件大大增多而大量增加。
把在2010-2011兩年期預算中新設的7個專業員額和兩個一般事務員額以及改劃的4個兩年期翻譯員額計算在內,2012年書記官處共有114個員額(一年前為105個員額):58個專業及以上職類員額(其中50個為常設員額,8個為兩年期員額),56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其中53個為常設員額,3個為兩年期員額)。
遵照大會表示的意見,書記官處從2004年1月1日起為其工作人員建立了考績制度。很快將對考績制度進行修訂。
書記官處正在準備根據2009年7月在秘書處生效的工作人員條例發布新的《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此外,由於聯合國採用了新的內部司法制度,由聯合國抗訴法庭取代聯合國行政法庭,鑒於國際法院曾在1998年承認聯合國行政法庭,因此,國際法院正在考慮通過法院院長與秘書長重新換函的方式臨時承認新的抗訴法庭為抗訴機關。
⒈ 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
書記官長是與法院進行通信的公文來往正常渠道,特別是負責辦理《規約》或《規則》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檔案傳送。書記官長除其他外,履行下列任務:(a) 保存案件總表,按照書記官處收到提起訴訟或請求提供諮詢意見的檔案次序予以登記和編號;(b) 親自或由副書記官長代表出席法院和各分庭的會議,並負責編寫這些會議的記錄;(c) 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對譯成法院正式語文(法文和英文)的筆譯和口譯;(d) 簽署法院的所有判決書、諮詢意見和命令及會議記錄;(e) 負責書記官處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司的工作,包括依照聯合國財務程式管理賬目和財務;(f) 協助保持法院的對外關係,特別是與其他聯合國機關、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的關係,以及負責提供關於法院活動和法院出版物的信息;(g) 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檔案,以及委託法院保管的其他檔案(包括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檔案)。
副書記官長協助書記官長工作,在書記官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從1998年起,副書記官長被授予更廣泛的行政責任,包括直接監督檔案以及信息技術司。
根據上文第49段提到的換函和大會第90(I)號決議,書記官長和代行書記官長職務時的副書記官長享有與駐海牙外交使團團長同等的特權和豁免,在到第三國旅行時享有外交使團獲得的全部特權、豁免和便利。
⒉ 書記官處各個實務司和單位
法律事務部 法律事務部有8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在書記官長直接監督下,負責處理書記官處內的所有法律事務,特別是協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職能。該部也作為起草法院裁決書的各個起草委員會的秘書處,同時作為規則委員會的秘書處。該部按要求對國際法問題進行研究,審查司法和程式先例,並根據要求為法院和書記官長編寫研究報告和說明。該部還撰寫待決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關《法院規約》或《規則》適用問題的外交信函,供書記官長簽發。該部負責監督與東道國締結的各項總部協定的執行情況。該部還負責編寫法院會議記錄。最後,該部就與書記官處工作人員雇用條件有關的所有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語文事務部 語文事務部目前有17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法院兩種正式語文之間的檔案翻譯工作,並向法官提供語文支持。法院在其所有階段的活動中,都同樣多地使用其兩種正式語文。所翻譯的檔案包括締約國的案件書狀和其他函件;聽訊的逐字記錄;法院判決書、諮詢意見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種工作檔案;判決書所附的法官筆錄、意見和聲明;法院和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記錄,包括預算和行政委員會和其它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內部報告、說明、研究報告、備忘錄和指示;院長和法官向外界機構發表的演講,以及給秘書處的報告和函件等。該部還為法院的非公開和公開會議並按需要為院長和法官與當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來訪者舉行的會議提供口譯服務。
自從該部在2000年新設了12個員額之後,聘用外部筆譯員的情況已大大減少。然而,由於法院的工作量增加,需要會議臨時人員幫忙的情況又開始增多。不過,該部儘量利用在家裡翻譯(比要求自由應聘筆譯員來書記官處工作花費較少)和遠距離筆譯(由聯合國系統內的其他語文部門來做)的做法。法院進行聽訊和評議時使用的是外聘口譯員;不過,為了減少開支,並在法院時間表發生變化時能有較大的靈活性,以及確保該部各種工作之間形成更有效的合作關係,已決定向一些願意接受口譯培訓的筆譯員提供口譯培訓。一名英法文筆譯員已經具備專業口譯的必備條件。
新聞部 有3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在法院對外關係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該部的職責包括答覆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資料的詢問,編寫所有載有法院一般資料的檔案(特別是法院向大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年鑑》和各種面向一般公眾的手冊),以及鼓勵和協助媒體報導法院的工作(特別是通過編寫新聞稿和開發新的通訊輔助手段,尤其是視聽手段)。該部還舉行介紹會,向有關客群 (外交人員、律師、學生及其他人)介紹法院的情況,還負責更新法院網站內容。該部的職責也包括內部交流。
新聞部還負責組織法院的公開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動,特別是大量來訪,包括貴賓來訪。在這種情況下,它承擔著禮賓處的職責。
⒊ 各個技術司
行政和人事司 行政和人事司目前有兩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2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行政和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各種職責,包括規劃和進行工作人員的徵聘、任用、升級、培訓和離職事務。在工作人員管理方面,該司確保《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以及法院認定適用的《聯合國工作人員條例和細則》得到遵守。作為徵聘工作的一部分,該司編寫空缺通知,審查應聘申請書,安排面試來遴選應聘人,並為獲聘任者擬定契約,辦理新工作人員的上崗事項。該司也管理工作人員的應享權利和各種福利,處理有關的人事行動,並與人力資源管理廳和聯合國合辦工作人員養恤基金聯繫。
行政和人事司還負責採購、庫存管理,並同和平宮的業主卡內基基金會聯絡,處理與建築物有關的事項。該司負有某些安保方面的責任,並且也監督一般助理司的工作。一般助理司由一位協調員負責,向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提供送信、交通運輸、接待等服務。
財務司 有1個專業職類員額和兩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財務事項。該司的職責特別包括:編制預算草案,確保預算執行得當,保管財務會計賬簿,進行財務報告,管理給供應商的付款和薪金支付,處理與法院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薪給有關的工作(如各種津貼和費用報銷)。財務司還負責支付法院退休法官的養恤金,處理司庫和銀行事務,與東道國稅務部門保持聯繫。
出版司 出版司有3個專業職類員額,負責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製備、校對、樣張改正、估價和挑選印刷公司等工作:(a) 判決書、諮詢意見和命令彙輯;(b) 書狀、口頭辯論和檔案;(c) 關於法院組織的法令和檔案;(d) 文獻目錄;(e) 年鑑。該司還根據法院或書記官長的指示負責印發其他各種出版物。此外,由於法院出版物的印刷業務外包,該司還負責與印刷商擬訂、簽訂和執行契約,包括辦理所有賬單。(關於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資料,見下文第七章。)
檔案司和法院圖書館 檔案司有兩個專業職類員額和4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主要任務是取得、保存、分類和提供主要國際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關檔案。該司針對提交法院的案件,為法官編制文獻目錄,並按要求編制其他文獻目錄。該司還向筆譯員提供所需的參考資料。該司通過同聯合國系統電子信息採購集團(UNSEIAC)建立的夥伴關係,將越來越多的資料庫和線上資源提供使用,另外還有收藏豐富的對法院有用的電子檔案可供參閱。該司已經購置一體化的軟體,用來管理所收藏的檔案和該司的業務工作,不久就會推出一個線上目錄,供法院所有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使用。該司在工作上同卡內基基金會和平宮圖書館密切合作。
該司還負責保管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檔案(包括紙面檔案、錄音資料、影片和一些物品)。這些檔案的保護和數位化計畫正在執行之中。
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司有2個專業職類員額和4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信息技術在法院的高效率運作和不斷發展。該司負責法院區域網路和所有其他計算機和技術設備的管理和運作,並負責實施新的軟體和硬體項目,協助和培訓計算機用戶掌握所有方面的信息技術。最後,該司負責法院網站的技術發展和管理,而且目前正在研究一個實現書記官處電話設施現代化的項目,以便在這方面實現重大的成本削減。
檔案、索引和分發司 有1個專業職類員額和5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為法院所收發的所有函件和檔案編制索引和加以分類,隨後應要求予以調取。該司的職責特別包括維護一份來往函件和所有存檔的正式檔案和其他檔案的最新索引,並負責檢查和分發所有內部檔案並將其歸檔,其中一些檔案須嚴格保密。該司已經有一個用來管理內部和外部檔案的計算機化系統。
該司還負責將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發給聯合國會員國以及許多機構和個人。
法官的秘書 法官的15名秘書由一名協調人領導,承擔各種職責。一般而言,秘書們負責法官和專案法官的筆錄、修正和意見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協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誌,為會議準備相關的檔案,以及接待來訪者和答覆詢問。
主任醫官  從2009年起,書記官處聘用了一位四分之一時間任職的主任醫官,薪金由批給臨時人員的經費支付。主任醫官負責緊急和定期醫療檢查,對新任工作人員進行首次體檢,就健康和衛生問題、工作檯人機工程學和工作條件向書記官處提供諮詢。此外,主任醫官還組織進行宣傳、篩選、預防和接種等方面的工作。
工作人員委員會 書記官處工作人員委員會成立於1979年,須遵循《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第9條的規定。委員會章程於1991年修訂。在本報告所述期間,委員會在書記官長的支持下重新選舉了幹事、補充了其創始檔案並恢復了《工作人員簡訊》。在同一時期,委員會恢復了其促進對話並聽取書記官處表達的關切的作用,並致力於與書記官處管理層的建設性夥伴關係。

法院所在地

法院設在荷蘭海牙,是唯一不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六大機構的其中之一,但法院如認為合宜時,可在他處開庭及行使職務(《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則》第55條)。
海牙國際法院海牙國際法院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宮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聯合國與負責管理和平宮的卡內基基金會達成協定,確定了法院使用這些房地的條件,並規定每年為此向卡內基基金會繳款。根據大會1951年和1958年核准的補充協定以及隨後的修正,繳款數額有了增加。2010年聯合國向卡內基基金會繳付的年度繳款達1 224 093歐元。

和平宮博物館

1999年,聯合國秘書長為國際法院當年在和平宮南樓開設的博物館揭幕。該博物館由卡內基基金會經營,展示的主題是“以正義求和平”。目前正在制訂計畫以方便公眾參觀博物館展出的歷史展品:這些展品將被移至一個名為“遊客中心”的新建築中。卡內基基金會將在2011年至2012年在和平宮前修建該建築並加以管理。新遊客中心每年將能夠接待數以千計的遊客。

管轄權

訴訟案件

在2009年7月31日,聯合國的192個會員國都是《法院規約》的締約國。

強制性選項

目前共有66個國家依照《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和第五項提出聲明,承認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其中許多國家附有保留)。這些國家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貝多比利時波札那保加利亞高棉喀麥隆、加拿大、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賽普勒斯剛果民主共和國丹麥吉布地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愛沙尼亞、芬蘭、甘比亞喬治亞、德國、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索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爾他模里西斯、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塞內加爾斯洛伐克索馬里、西班牙、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多哥、烏干達、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烏拉圭
約有300項現行有效的多邊和雙邊公約規定法院具有管轄權。

諮詢事項

除聯合國機構(有權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法院發表諮詢意見的大會和安全理事會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大會臨時委員會)之外,下列組織如今也授權就其活動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請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法院成員

(2014年改選)
姓名
國籍
職位
就職年份
任期終止年份
龍尼·亞伯拉罕(Ronny Abraham)
院長
2005
2018
阿布杜勒卡維·艾哈邁德·優素福(Abdulqawi Ahmed Yusuf)
副院長
2009
2018
小和田恆(Hisashi Owada)
法官
2003
2021
彼得·通卡(Peter Tomka)
法官
2003
2021
穆罕默德·本努納(Mohamed Bennouna)
法官
2006
2024
安東尼奧·奧古斯托·坎卡多·特林達德(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法官
2009
2018
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Christopher Greenwood)
法官
2009
2018
薛捍勤(Xue Hanqin)
法官
2010
2021
瓊·多諾霍(Joan E. Donoghue)
法官
2010
2024
喬治·加亞(Giorgio Gaja)
法官
2012
2021
朱莉婭·塞布廷德(Julia Sebutinde)
法官
2012
2021
達爾維爾·班達里(Dalveer Bhandari)
法官
2012
2018
派屈克·利普頓·魯濱遜(Patrick Lipton Robinson)
法官
2015
2024
詹姆斯·理察·克勞福德(James Richard Crawford)
法官
2015
2024
基里爾·格沃爾吉安(Kirill Gevorgian)
法官
2015
2024
菲利普·庫夫勒爾(Philippe Couvreur)
2000
2021

法官制度

國際法院15名法官由選舉產生,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國際法院書記官處是常設行政機關,協助國際法院履行職責。
國際法院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大會,《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是瑞士和諾魯)獲準參加選舉;在安全理事會,不得對此選舉行使否決權。這兩個機關同時但單獨進行投票。“註: 一般於秋季在紐約進行選舉。”
候選人必須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這通常需要進行多次投票。
為確保法院的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連續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屆滿。每三年改選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選舉的法官於次年2月6日上任,這一天是國際法院首批法官於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內亡故或辭職,應儘快舉行特別選舉,當選法官接著完成所余任期。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法院由15名獨立法官組成,不論國籍,從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的法學家中選出。
事實上,許多法院成員在當選之前曾任職本國外交部的法律顧問、國際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占有一個名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1.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2.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廣泛誤解

誤解為法庭

中國一些網民誤稱為海牙國際法庭(courtroom)中國網路百科基礎知識領域的詞條沒有權威機構把關、誰都可以亂改),其實法庭(courtroom)只是法院(court)的子組織,法院是單位型機構,法庭是該機構子屬級的事務型組織或單元,分為部門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或某事法庭,如海牙仲裁法院 南海仲裁案法庭。至於特別法庭(tribunal也譯法院或特別法院)則地位特殊。

海牙仲裁法院

誤解為海牙仲裁法院
南海仲裁案事件上,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常常被一般中國人、歐美媒體乃至一些國際領導人 誤解為 聯合國海牙國際法院(ICJ)或其子機構地位的仲裁庭,甚至美國總統歐巴馬也誤解它為聯合國的國際法院下面的子機構,說什麼 “海牙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庭”。其實,二者無關:2016年7月12日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裁定南海仲裁案,13日聯合國官網 發布常識信息“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國際法院與海牙仲裁法院無關,14日海牙國際法院聲明海牙仲裁法院及南海仲裁案與其無關;同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要求歐美媒體不要把海牙仲裁法院臨時法庭混淆於聯合國國際法院:“我注意到,這兩天《華爾街日報》、法新社等一些媒體在相關報導中也曾把這個菲律賓前政府單方面請求成立的仲裁庭稱作“聯合國仲裁庭”,或者“受到聯合國支持的仲裁庭”,我希望這只是有關媒體的疏忽。現在聯合國有關機構已公開聲明這個仲裁與聯合國無關了,希望媒體也好,個別國家的有關人士也好,以後不會再有這樣的疏忽了。
另外,海牙國際法院與聯合國在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雖然都是聯合國機構,但彼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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