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問題
名稱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也稱海牙仲裁法院。關鍵字是
海牙、
仲裁、
法院。
誤稱:一些中國不懂法院機構設定的網民 誤稱為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其實,
法院是court,
法庭是courtroom,是其中的構成單元,正如班級class,其中的教室或課堂classroom是其構成單元,班級由人員和課堂等構成,裡面的room是室或房間,表示空間單元。
廣泛誤解
值得一提的是,不僅媒體、公眾,
許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
美國總統歐巴馬在談及這場“官司”時表示“應遵守聯合國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聯合國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來作出,歷史比聯合國長近半個世紀的PCA,是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權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結果才具備“必須遵守”的約束力。
另一個誤解:《海牙常設仲裁法院 歷史悠久》說“根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如果仲裁法庭不能經當事雙方協商一致組建,則組建責任落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肩上”,可是,聯合國官網2016年7月13日微博說明“常設仲裁法院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可見,不可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它有規定。
聯合國關係
其實,二者無關:2016年7月13如即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裁定
南海仲裁案的第二天,聯合國官網 發布常識信息說明海牙常設仲裁法院
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
聯合國憲章》設立,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這座建築由非營利機構卡內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建造。聯合國因使用該建築每年要向卡內基基金會捐款。和平宮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設仲裁法院,不過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14日,
海牙國際法院的網站首頁也聲明與自己無關。
南海案關係
名義上 南海案裁定法庭 是海牙常設仲裁法院 南海仲裁案臨時法庭,但是,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與違反仲裁本質、違法的所謂
南海仲裁案臨時法庭,其實沒有實質關係,只是提供庭審場所和秘書服務。臨時法庭的裁定不等於該法院的裁定。
歷史背景
海牙公約
1899年5月18日,俗稱“萬國和平會議”的海牙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這次持續兩個半月的和平會議有26國參加,初衷是試圖限制現代科技在戰爭中的使用,以減少爆發大戰的風險和戰爭的殘酷性,會議通過了一些在今天看來迂闊可笑、完全不具備任何操作性的“共識”,包括在海戰中採用1864年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守則,不得在戰爭中使用氣球炸彈和炸藥等等,“共識”墨跡未乾就因“造艦競賽”的興起和世界多個熱點戰雲密布而流於一紙空文。
但“萬國和平會議”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確規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海戰、陸戰和戰時海關管理等方面的規則,以及設立常設仲裁法院以受理爭端雙方的仲裁申請等,最後一項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圖藉此避免爭端國之間訴諸武力、而非謀求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問題。所有這些成果和“共識”,形成了一份當年7月29日簽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
海牙公約》。
然而常設仲裁法院的建立並非一帆風順:由於各國各懷心思,所謂“共識”其實基礎脆弱,當年風靡西歐的法國海報藝術家歐仁.奧熱(Eugène Ogé)曾公開創作海報,譏諷常設仲裁法院是雜亂無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國和德國為爭奪北非摩洛哥弄得劍拔弩張,被部分國家寄託厚望的常設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終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國介入的傳統手段(1906年《
阿爾赫西拉斯會議》,美國介入調停促使法德勉強妥協),事後常設仲裁法院備受嘲諷,幾乎有流產之虞。
創立時間
好在一年後第二屆“萬國和平會議”又在海牙召開,儘管由於各國尤其列強矛盾加劇,這屆會議被公認是“失敗的一屆”,但會議仍然促使《
海牙公約》進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個附屬檔案組成的舊約,被由13部分正文組成的新約所替代,其中倒數第二部分就是“
創建常設仲裁法院”。
條約1907年10月18日簽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設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國卡內基基金會援建的“和平宮”(Vredespaleis)。但事實上在二戰結束前常設仲裁法院幾乎門可羅雀。
仲裁許可權
雙方自願
仲裁異於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定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南海仲裁案
仲裁的前提是雙方自願,而南海仲裁案沒有中國的同意,因此
南海仲裁案臨時法庭是越權違法。此案裁定後,【捷克總統府外事局局長科莫尼切克表示,提請
仲裁在法律上的先決條件是
雙方都要同意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菲律賓南海仲裁案顯然
未滿足該條件。】
海牙國際法院
二戰結束後成立了聯合國,1946年2月,根據聯合國《
國際法院規約》,成立了國際法院(ICJ),該法院不僅都在海牙,且同樣位於“和平宮”內,令許多人因此將二者混淆。
事實上兩個法院的功能大相逕庭。
ICJ是聯合國下屬六大機構之一,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國際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並可向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意見;而PCA的許可權卻是相對含糊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法庭,只能在爭端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爭端的調查、仲裁和調解,且究竟適用國際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爭議不絕的一件事。
活動
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架構,規則是仿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CNUDCI)的體制建立的,因此
更像一個商務仲裁機構,而不像一個法院。法院機構看似龐大實則“虛胖”,PCA日常事務由“國際局”負責,每個締約國可最多推舉4人進入PCA法學家名冊,由於截止目前批准兩海牙公約關於PCA條款的國家已達115個,因此法學家名冊最多可達460人(實際遠沒有這么多),這些法學家並無固定任期,一旦有國家或實體申請仲裁,當時雙方可以從法學家名冊中挑選成員組成仲裁庭,並在仲裁開始前商定各種規則,如工作語言(法定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但規定雙方一致同意時可採用任何語言)、適用法律等,仲裁過程不公開,結果則由當事方自行選擇公開與否。
常設仲裁法院每年會召開一次年會,但年會地點卻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國紐約莫胡克山莊。
由於必須遵循“雙方共同委託”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戰後“業務”也並不繁忙,成功仲裁且為雙方接受的事例寥寥無幾,比較著名的仲裁事例,包括1984年就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即“海牙線”被雙方認可並因此生效),2002年4月就非洲衣索比亞-厄利垂亞邊界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被衣索比亞接受,但為厄利垂亞拒絕,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年11月就馬來西亞-新加坡土地發展非爭端所作仲裁(這項仲裁的效力仍待觀察)等等。
中國關係
中國是兩海牙公約原始締約國,1899年和1907年召開2次海牙和平會議,均有中國清政府代表與會,並先後簽署、批准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從清政府、國民政府以至目前北京官方,持續向常設仲裁法院指派中方仲裁員。中國分別在1904年11月21日和1910年1月26日簽署了兩份《海牙公約》,是兩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參加國,也是PCA的創始會員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到1993年7月15日才致函PCA秘書長宣布恢復在PCA的活動,同年10月24日才正式承認《
海牙公約》,此後中國一直指派滿額(4名)法學家出任PCA法學家名單中的候選仲裁員。PCA2015年宣稱“有權仲裁”,當是指中國和菲律賓都是PCA成員而言。
但嚴格來說PCA的上述表態是不準確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須建立在爭端雙方一致同意將爭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應仲裁規則(誰出任仲裁員,適用什麼法律,如何執行仲裁結果等)也要由當事雙方共同決定,菲律賓的申訴以中國為爭端對象,而中國拒絕將爭端提交PCA,從PCA原則上,仲裁是不應該發生的——當然,PCA表態並沒有說“仲裁結果必須有效”,倘若那樣說就更“離題萬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僅媒體、公眾,許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在談及這場“官司”時表示“應遵守聯合國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聯合國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來作出,歷史比聯合國長近半個世紀的PCA,是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權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結果才具備“必須遵守”的約束力。
制裁效力
至於另一些評論家所議論的“仲裁結果對當事個人的制裁效力”,“離題”就更遠了:不僅PCA,就連ICJ都沒有這樣的制裁權力(ICJ的仲裁許可權僅限於對國家或實體,既無刑事管轄權也無對個人的審判權),這些評論家是將PCA和另一個同樣設在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搞混了。ICC是根據《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成立的、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的國際司法機構,其許可權只限於審判個人,而無法審判國家。ICC雖有多達114個國家通過簽署《羅馬規約》的方式加入,但“五常”中就有3個國家未加入(美國、中國、俄羅斯)。一些國內評論家以“中國未加入”作為中國可以拒絕PCA仲裁的理由,恐怕就是把PCA和ICC弄混了(中國是PCA創始會員國但從未加入過ICC)。如前所述,中國的確有理由拒絕承認PCA的仲裁權和仲裁結果,但理由並非“我們不是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