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法庭

常設仲裁法庭,亦稱“常設公斷法院”。1899年7月依據《海牙公約》在海牙成立。其職能為負責裁決締約國間訴諸仲裁的案件。法庭由締約國任命的仲裁員共同組成。每一締約國有權任命4名本國的仲裁裁決員,任期為6年。其常設機構為理事會和事務局。理事會由各締約國駐海牙的外交代表組成,由荷蘭外交大臣擔任理事會主席。1946年聯合國國際法院成立後,該常設仲裁法庭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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