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於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鄭重聲明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 發布時間:2016年7月12日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對象:菲律賓共和國
發布背景,聲明全文,

發布背景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提起仲裁。當年6月,不顧中方強烈反對,由5名人員組成的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成立。其後2013年7月,也就是臨時仲裁庭成立的第二個月,它以人力和資源有限為由,把秘書服務正式“外包”給常設仲裁法院,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協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布信息和新聞稿,組織在海牙和平宮舉行聽證會,支付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費用等,也就是選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案件的書記處。[9]南海仲裁案的費用要由當事雙方承擔。在中方堅決反對的情況下,“菲律賓出了雙份錢”。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舉辦了聽證會。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
2016年7月12日,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對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終裁決”,判菲律賓“勝訴”,並否定了“九段線”,還宣稱中國對南海海域沒有“歷史性所有權”。

聲明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簡稱“仲裁庭”)於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鄭重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鄭重宣布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此後多次重申此立場。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檔案》,指出菲律賓提起仲裁違背中菲協定,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背國際仲裁一般實踐,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中國政府當即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上述立場是明確的、一貫的。
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目的是惡意的,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也不是為了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而是為了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菲律賓提起仲裁的行為違反國際法。一是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有關事項也必然涉及中菲海洋劃界,與之不可分割。在明知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範圍,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有關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菲律賓將有關爭議刻意包裝成單純的《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二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程式和方式的權利。中國早在2006年即根據《公約》第298條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三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兩國達成並多年來一再確認的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雙邊協定。四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協國家在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中作出的由直接有關當事國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的承諾。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了《公約》及其適用爭端解決程式的規定,違反了“約定必須遵守”原則,也違反了其他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三、仲裁庭無視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錯誤解讀中菲對爭端解決方式的共同選擇,錯誤解讀《宣言》中有關承諾的法律效力,惡意規避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有選擇性地把有關島礁從南海諸島的巨觀地理背景中剝離出來並主觀想像地解釋和適用《公約》,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明顯錯誤。仲裁庭的行為及其裁決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及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
四、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該仲裁裁決的主張和行動。
五、中國政府重申,在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國政府將繼續遵循《聯合國憲章》確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包括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堅持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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