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涅瓦羅求償仲裁案

1875年,秘魯公司“約瑟一卡涅瓦羅父子公司”成了秘魯政府的債權人。秘魯政府在1889午以發行新債券來清償國內債務的時候,償還了部分債務。後來這筆債券傳給拿破崙·卡洛斯和拉菲爾·卡涅瓦羅三兄弟。他們稱具有義大利國籍,請求義大利給予外交保護。
1910年4月,秘魯和義大利締結一項仲裁協定,同意將該問題提交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法庭於1912年5月3日作出裁決。認為對於拉菲爾·卡涅瓦羅的法律地位問題,秘魯政府有權認為他是秘魯公民並否認他作為義大利求償人的地位。法庭裁決,將求償款項的三分之二加上利息判給拿破崙和卡洛斯的兄弟。認為秘魯1889年的法律可適用於該公司。該案在發展”積極國籍”或“有效國籍”的規則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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