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條約

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各種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等法律檔案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環境保護條約
  • 目的:保護海洋生物資源
歷史沿革,主要內容,

歷史沿革

19世紀中葉歐洲就出現了有關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的條約。
到20世紀中葉,海洋環境保護條約主要關注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後來因海運需求增長,海運能力加強,船舶污染特別是海上油污污染日益嚴重,迫切需要制定相關的國際法規則。
1954年簽訂《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簡稱《油污公約》),是第一個旨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國際條約。由於這個公約適用範圍有限,1973年簽訂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並於1978簽訂一個議定書,二者合起來被簡稱為《73/78船污公約》,對船舶污染進行了相對完整的規範。隨後,陸續簽訂了一系列旨在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條約,針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各種污染源的防治和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制訂了相關規則。
到20世紀80年代初,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簽訂為標誌,海洋環境保護的條約體系基本建成。嗣後,又陸續簽訂了一些新的海洋環境保護條約,並對已有的條約進行了重大修訂,使其體系日臻完善。海洋環境國際管制機構 海洋環境的保護與管理涉及的國際組織很多,其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有兩個:
①國際海事組織(IMO)。它於1948年3月6日成立,已起草和促成通過35個涉及海洋環境的公約和議定書,包括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傾廢公約》)和《73/78船污公約》等。
②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區域海洋規劃就是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主持下制定的。到20世紀末,共有140國家和地區參加了14個區域海洋環境規劃,簽訂了9個區域海洋條約,對全球海洋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主要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數量眾多,涉及範圍廣,內容龐雜。根據條約適用範圍,可分為全球性的海洋環境保護條約和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根據條約規範的內容,可分為一般框架性條約和針對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具體問題的專門性條約。專門性條約主要包括:
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73/78船污公約》。公約的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船舶作業過程中可能因排放石油、液態有害物質、有包裝的有害物質、污水、垃圾和空氣污染物造成的海洋污染。
②防止海洋傾廢的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及《1996年議定書》。公約的宗旨是防止和限制在海上任意處置可能對人類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造成危害、破壞海洋環境的舒適及影響其他合法利用海洋的廢棄物。公約禁止某些特定廢棄物(如放射性廢棄物)傾倒,對其他物質的傾倒採用許可證制度。
③防止陸源污染的法律檔案。陸源污染是海洋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但因問題複雜,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一些條約中的原則性規定外,迄今尚無全球性的專門條約加以規範。1995年通過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活動影響的全球行動計畫》,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負責協調工作。雖然這個行動計畫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但它對區域組織和國家在制定有關陸源污染規則時有指導作用。
④干預油污事故及應急的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和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這些條約的宗旨是以預防為原則,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重大海上油污事故。在出現油污事故時進行國際合作,採取必要應急措施,儘可能減少損失。
⑤有關損害責任和賠償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關於設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和1996年《海上運輸危險和有毒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的國際公約》。這些條約的宗旨是建立防止、減少海上運輸污染損害及在出現損害時賠償的機制,使污染受害方得到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賠償。
⑥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約。這類條約數量眾多,歷史悠久,既有關於特定物種的條約,也有關於特定海域的漁業資源的條約。前者如1946年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和1995年的《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等;後者如1966年的《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公約》、1980年的《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和1988年的《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定》等。這些條約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機制,限制捕撈量和捕撈手段,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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