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測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海域使用測量管理辦法 (2002年6月28日國家海洋局國海發〔2002〕22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域使用測量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2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國海發〔2002〕22號
  • 類型: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等級標準,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測量管理,促進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域使用活動中,單位和個人對海域(包括我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線、面積等開展的測量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海域使用測量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量基準和坐標系統,遵循國家有關海域使用測量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測量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毗鄰海域使用測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對在海域使用測量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測量資質管理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或者拍賣海域使用權,應當委託海域使用測量單位進行海域使用測量。
海域使用權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測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海域使用測量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國家實行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認證制度。
承擔海域使用測量任務的單位,必須取得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印製和發放的《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
第八條 海域使用測量資質分甲、乙兩個等級。等級標準及承擔任務範圍由國家海洋局制定和發布。
第九條 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
(三)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或者材料。
第十條 資質申請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海洋局審批。
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成立海域使用測量資質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資質審定會議。
資質申請材料經海域使用測量資質審定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海洋局審批,頒發《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
《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測量資質單位持有。
第十二條 從事海域使用測量的測量人,應當參加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取得培訓證書。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由國家海洋局統一組織和安排。
第十三條 海域使用測量資質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
(一)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證書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測量成果目錄及有關材料;
(四)涉及資質等級標準的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審查資質單位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測量質量問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十六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審結論。
年審結論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國家海洋局備案。
年審結論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國家海洋局,由國家海洋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十七條 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參加年審的資質單位,不得承擔海域使用測量任務;連續2年沒有參加年審的資質單位,由國家海洋局給予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三章 測量成果管理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測量成果包括海域位置和平面圖、測量數據、測量成果說明等內容。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測量成果經測量單位蓋章和測量人簽字後有效。
第二十條 海域使用測量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海域使用測量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測量收費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毗鄰海域使用測量成果的檢查和管理,發現有明顯測量質量問題時,應當要求測量單位重新測量。重新測量費用由測量單位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沒有取得海域使用測量資質,違法承擔海域使用測量任務的,測量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擅自塗改或者轉借、轉讓、出租《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測量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測量任務的,或者測量人未持有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證書的,測量成果無效,由國家海洋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海域使用測量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海域使用測量成果質量不合格,給國家和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測量單位和測量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海域使用測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等級標準

考核內容
甲 級
乙 級
機構及資歷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2項以上測線長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測量任務,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測量乙級資質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技術力量
至少2名以上從事海洋測量工作的高級職稱人員;參加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的測量人員至少10名。
參加海域使用測量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的測量人員至少3名。
儀器設備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測量儀器,測量精度在3米以內,其中1台(套)以上測量精度在1米以內;具有測量數據計算機處理能力及成圖列印設備。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測量儀器,測量精度在3米以內;具有測量數據計算機處理能力及成圖列印設備。
管理水平
通過ISO9000標準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具有健全的人員、物資、財務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員、物資、財務和質量保證管理制度。
承擔任務
範圍
承擔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測量任務。
承擔省級以下(包括省級)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測量任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