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海南省海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3005
- 發布日期:1992-10-29
- 生效日期:1992-10-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海域及其資源的使用形式,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管理與程式,第四章 監督與違章處理,第五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0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海域管理,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使“海洋國土”發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海域是指以海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海岸線為基準向海垂直延伸12海里所包括的海域(瓊州海峽以省際界線為界所包括的範圍)。
第三條海域及其資源,均屬國家(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海域使用是指利用海域的水面、水體、底土部及其上空的環境資源進行考察、開發、建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海域使用是指利用海域的水面、水體、底土部及其上空的環境資源進行考察、開發、建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門是海口市海洋管理局。
第五條在我市海域管理範圍以外近鄰地區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對本市海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也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海域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獲得批准,取得海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許可證要求進行海域使用活動,其所得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在本市市轄海域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以及進行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海洋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海域及其資源的使用形式
第八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海域使用對象包括利用海域相關空間、海域水面、水體、底土進行開發活動及其他活動。
第九條海域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利用海域開展旅遊項目;
(二)利用海域進行臨時或永久性的建設項目;
(三)利用海域進行海水養殖;
(四)利用海域鋪設海底電纜管道;
(五)利用海域傾倒廢棄物(疏浚物)或充填造地;
(六)設定陸源入海排污口;
(七)建設對海域產生影響的海岸工程項目;
(八)選劃海洋傾廢區;
(九)選劃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十)選劃禁漁區和水產捕撈作業區;
(十一)外國船隻的無害通過;
(十二)海洋科學考察;
(十三)其他海上開發活動。
海域使用的建設項目內容必須符合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精神和海洋功能區劃的總體要求。
(一)利用海域開展旅遊項目;
(二)利用海域進行臨時或永久性的建設項目;
(三)利用海域進行海水養殖;
(四)利用海域鋪設海底電纜管道;
(五)利用海域傾倒廢棄物(疏浚物)或充填造地;
(六)設定陸源入海排污口;
(七)建設對海域產生影響的海岸工程項目;
(八)選劃海洋傾廢區;
(九)選劃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十)選劃禁漁區和水產捕撈作業區;
(十一)外國船隻的無害通過;
(十二)海洋科學考察;
(十三)其他海上開發活動。
海域使用的建設項目內容必須符合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精神和海洋功能區劃的總體要求。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管理與程式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與海域使用有關的行業發展規劃時,必須按照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精神和海洋功能區劃的總體要求進行綜合安排。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海域使用活動時,有關建設項目應依照以下程式辦理:(一)向市規劃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二)持有關項目批准檔案,並同時編報有關環境可行性論證,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海域使用許可證;(三)持海域使用許可證到有關部門申請報建。
第十二條申請海域使用許可證應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書。
申請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海域使用的理由,開發項目內容與技術、經濟、社會、環境論證,海域使用的性質、規模、時間、範圍等。
申請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海域使用的理由,開發項目內容與技術、經濟、社會、環境論證,海域使用的性質、規模、時間、範圍等。
第十三條市海洋主管部門在接到單位或個人的海域使用申請書之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該申請進行審核,並在一個月內做出批覆。
第十四條海域使用許可證由市海洋主管部門簽發。
海域使用許可證應明確項目內容、性質、座標位置及範圍、使用期限、限制條件等,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活動。
海域使用許可證應明確項目內容、性質、座標位置及範圍、使用期限、限制條件等,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未獲得許可證的海域使用項目,計畫建設、經濟合作管理等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緊急軍事工程、救災搶險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時通報海洋主管部門儘快補辦許可證手續。
緊急軍事工程、救災搶險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時通報海洋主管部門儘快補辦許可證手續。
第十六條海域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主管部門在審批海域使用申請報告書及簽發許可證明時,按使用海域面積徵收海域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收人民幣一元。
海域使用主管部門在審批海域使用申請報告書及簽發許可證明時,按使用海域面積徵收海域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收人民幣一元。
第十七條海域使用有償費由市海洋管理局負責徵收,上繳市地方財政用於海域開發的再生產和海洋綜合管理。
第十八條在市轄海域內,凡已列入國家和省市發展規劃、計畫的具有軍事、港口、重要資源價值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海域,市海洋主管部門應做出規定予以保留。
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水產、礦產、生態系統、自然景觀、文化古蹟、公共設施等海域,應嚴格限制使用。
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水產、礦產、生態系統、自然景觀、文化古蹟、公共設施等海域,應嚴格限制使用。
第十九條對已批准的海域使用開發項目,其開發利用超過海域資源承受能力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使用單位或個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期滿未予補救或補救無效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提出處理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條海域工程設施停止使用時,工程主管部門應提前三個月到海洋主管部門辦理拆除手續並負責拆除,恢復原狀。海域工程設施在使用過程中需轉讓的,工程主管部門和承讓者應提前三個月到海洋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已獲批准的海域使用項目,無正當理由,兩年內未實施活動的,海洋主管部門可收回使用權,同時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在海域使用中發生許可權糾紛時,由市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
第四章 監督與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海洋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單位和個人對海域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應主動向海洋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獲得海域使用許可證而擅自使用海域者,可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扣留或沒收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工具、沒收非法所得、直至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二)未按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海域使用活動的,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期滿仍不改正的,除吊銷其許可證外,並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海域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嚴重破壞的,除責令其限期治理,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外,處以二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一)未獲得海域使用許可證而擅自使用海域者,可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扣留或沒收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工具、沒收非法所得、直至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二)未按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海域使用活動的,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期滿仍不改正的,除吊銷其許可證外,並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海域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嚴重破壞的,除責令其限期治理,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外,處以二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域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損害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市海洋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海域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嚴重損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海域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嚴重損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辱罵、圍攻、毆打管理人員或破壞海洋管理保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執法管理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海口市海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