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為保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產權合理流動、企業優勝劣汰和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的一部地方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
- 發布日期:1994-04-02
- 生效日期:1994-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
省長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業務的收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明確的經營範圍和方向;
(四)專門的交易場所和完善的通信系統;
(五)相應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財務、會計、法律和工程技術人員配置合理。
(一)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權交易和產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查產權交易各方主體資格和條件;
(三)主持產權交易的日常業務,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監督產權交易契約的履行,出具產權產易證明檔案;
(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交易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具有管理權的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交易申請書;
(二)產權證明檔案;
(三)經批准可以交易的檔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