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是一部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6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2004年0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23件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 發布日期:2003-06-04
  • 生效日期:2003-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發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03-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3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汪嘯風
二○○三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引入本省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加快本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示範區項目建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省外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從事與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它動物;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動物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第四條對引入本省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實行準入產地目錄管理制度,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來自準入產地目錄中規定的地區。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無規定疫病區條件》、《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產地環境要求》等國家標準,組織專家對農業部推薦的國家建設的無疫區或者無疫區示範區進行實地考察,對其動物免疫、疫病防治、疫情監測、藥物殘留及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測等情況進行審核,經綜合評估後,確定準入產地目錄。
準入產地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定期對列入準入產地目錄的地區的動物防疫等有關情況進行考察、審核,根據考察、審核結果,及時調整準入產地目錄。
準入產地目錄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同時憑具《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動物免疫標識,由指定口岸的專用通道進入,並接受所在口岸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檢查、檢測和消毒。經檢查合格的,由檢查站在《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準入檢查專用印章後,方可進入本省。
引入種用、乳用、役用動物的,還應當先在指定的動物觀察場所實施監控,確定無疫並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標記動物免疫標識後,方可進入本省。
準入口岸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應當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設立可疑動物疫病隔離觀察場和無害化處理場,實行每日24小時候檢制度,及時對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檢測和消毒,對可疑染疫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並對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測、消毒、隔離觀察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負擔。
第七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職責,防止非經指定口岸引入並檢查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本地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舉報。
第八條禁止飼養、運輸、屠宰、購銷、加工、儲藏下列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一)證件不全、證件無效或者證貨不符的;
(二)有關證件、證章被塗改或者屬偽造的;
(三)來自準入產地目錄以外的;
(四)不從指定口岸進入的;
(五)可疑染疫的;
(六)藥物殘留或者有毒有害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控制標準的;
(七)使用國家禁用藥物的;
(八)被淘汰的種用、蛋用、乳用的;
(九)染疫的;
(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具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隔離觀察,並採樣送縣級以上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進行檢驗;具有第(六)至(十)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準入產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動物及動物產品準入產地資格;
(一)被確定為疫區的;
(二)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發現有國家規定控制的動物疫病的;
(三)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藥物殘留及有毒有害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控制標準的;
(四)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檢測出國家禁用藥物的;
(五)準入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免疫、檢疫、消毒、監督等措施不力的;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
第十一條動物檢疫、監督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疫員、監督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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