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產權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產權交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導致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三)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實施上述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未經批准而經營產權交易的機構,按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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