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教發〔2015〕37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省考試局:
為科學、規範編制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計畫,現將我廳制定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4月6日
方案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編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發揮招生計畫的槓桿調節作用,最佳化高等教育資源配置,引導高校內涵發展,不斷提高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和有關招生政策法規,結合我省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計畫的編制。
第三條 招生計畫編制工作的組織機構。
(一)成立由省教育廳廳長任組長、分管招生計畫副廳長任副組長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招生計畫編制工作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招生編制中的重要問題。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定上報領導小組和廳黨組會討論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招生計畫編制工作的流程。
本、專科招生計畫編制方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經領導小組審議、省教育廳黨組會審定後,向各學校下達。
第五條 招生計畫編制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基本穩定現有辦學規模。
(二)向辦學條件、招生計畫完成、畢業生就業好的學校傾斜。
(三)向辦學規範、教育質量高、科研成果突出、積極參與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工作的學校傾斜。
(四)對辦學條件年度核查中被教育部亮黃牌的學校,其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畢業生數;被亮紅牌的學校,當年不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第六條 招生計畫編制的指標和權重(詳見附屬檔案)。
(一)設六項一級指標,分別為:
1.“上兩年招生計畫平均基數”,權重值0.50;
2.“辦學條件”,權重值0.20;
3.“綜合辦學餘量”,權重值為0.10;
4.“近三年招生計畫完成率”,權重值0.10;
5.“近三年畢業生平均就業率”,權重值0.05;
6.“調整係數”,權重值0.05。
(二)一級指標“辦學條件”下設六項二級指標,分別為:
1.“生師比”,權重值0.25;
2.“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權重值0.05;
3.“生均教學行政用房”,權重值0.20;
4.“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權重值0.20;
5.“生均圖書”,權重值0.10;
6.“生均占地面積”,權重值0.20。
第七條 “調整係數”的計畫數。
(一)“調整係數”的計畫數應依據各學校辦學的規範性、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評估、教育教學改革和科研項目成果、實施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工作、轉型為套用技術型學校等情況確定。
(二)如存在不規範辦學、被教育部亮黃牌等情形的,測算出該校前五項一級指標所得計畫數超過規定的限制招生數時,應調減其招生計畫數,並劃歸“調整係數”統一安排。
第八條 測算數據的確定。
(一)招生計畫數以省教育廳下達招生計畫檔案為依據。
(二)辦學條件的原始數據以各學校年度教育事業統計報表為依據。辦學條件指標的測算方法及合格標準,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執行。
(三)招生計畫完成率、畢業生就業率以各學校報給省教育廳審核後的數據為依據。
(四)調整係數涉及的相關數據和材料以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的評估結果等為依據。
(五)各學校應如實報送各項數據和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進行核查,凡發現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九條 招生計畫的計算總公式:。其中:表示某校所得計畫總數,表示某校在第i項一級指標權重中所占的比例,表示第i項一級指標的權重,表示全省計畫總量,表示某校“調整係數”所得計畫數。按照比例分配法進行測算。
第十條 經省政府、教育部審批新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審批的辦學規模、辦學層次、開設專業等,審定第一年招生計畫總數。
第十一條 有關專項招生計畫按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附屬檔案:海南省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因素指標及權重分解表
附屬檔案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編制
因素指標及權重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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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生師比 2.2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 2.3生均教學行政用房面積 2.4生均儀器設備值 2.5 生均圖書 2.6生均占地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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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各學校辦學的規範性、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評估、教育教學改革和科研項目成果、實施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工作、轉型為套用技術型學校等情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