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暫行辦法

《海南省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暫行辦法》是為做好交易場所監管,促進交易場所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鼓勵交易場所脫虛向實,成為助力實體經濟、推動海南經濟發展的重要單元,夯實海南自由貿易區(港)建設基礎,根據《海南省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辦法全文
海南省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交易場所監管,促進交易場所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鼓勵交易場所脫虛向實,成為助力實體經濟、推動海南經濟發展的重要單元,夯實海南自由貿易區(港)建設基礎,根據《海南省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是指通過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建立指標評價體系,對交易場所經營管理的重大方面進行評分評級,並將評價結果運用到交易場所監管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依法經批設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大宗商品及權益類交易場所,不含僅從事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
第四條 交易場所監管評價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切實督促交易場所依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循監管部門政策要求,將剛性的政策規定和要求貫穿於監管評價工作之中,嚴控金融風險。
(二)分類監管原則。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應區分交易場所的不同類別,實行分類差異化,反映各類交易場所的不同特點,評價應注重實際,注重實效,實現對交易場所的方向引導和發展促進。
(三)信息公開原則。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應著重做好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的標準進行監管評價、以公開的數據進行客觀評價、以公開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鼓勵創新原則。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應注重鼓勵創新,推動交易場所積極發掘資源,在堅持依法合規的基礎上促進交易場所發展。
(五)正向激勵與負向激勵結合原則。交易場所監管評價結果應加強運用,結果優劣應直接對應獎懲,影響到交易場所的經營和後續監管,獎優罰劣,使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成為交易場所監管的有力依據,推動交易場所規範發展。
第二章 指標體系
第五條 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指標包括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共性指標從交易場所的公司治理、信息報送、合規性、持續經營、研發創新等方面進行評價。
公司治理評價是指從交易場所的治理結構、決策規範性、管理制度、部門設定、財務管理等方面,對交易場所相關經營管理進行評價。
信息報送評價是指按照監管部門要求,交易場所按時按質按量規範完成報告(報表)等信息報送工作情況的評價。
合規性評價是指監管部門對交易場所從經營及交易的合規性、對會員及投資者的管理合規性、投訴處理的規範性等方面進行評價。
持續經營評價是指監管部門對交易場所從持續經營的一些指標方面進行評價,督促交易場所增強持續經營能力,防範風險。
研發創新評價是指監管部門對交易場所從研發創新的指標方面進行評價,督促交易場所加強研發創新,不斷發展。根據本地交易場所實際情況,為鼓勵交易場所研發創新,該項為加分項。
個性指標按交易場所各自所屬大宗商品、金融資產、其他權益類,對應進行指標評價,大宗商品交易場所主要從交收方面進行評價,金融資產主要從風險控制方面進行評價,其他權益類根據其自身特點,從交收及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六條 對於具體指標,按重要性和監管需要設定不同權重,並分別予以評分,具體指標設定及權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監管政策的要求進行調整。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七條 交易場所監管評價每年度終了後進行。年度終了後,各交易場所應於3月底前將自評報告(附海南省交易場所監管評價計分表)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進行交易場所監管評價,並可以通過要求申報資料、現場核查、約談、走訪調查等方式,對評價對象進行情況核實。
第九條 對各交易場所完成監管評價計分後,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研究確定監管評價結果,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布。
第四章 評價分檔
第十條 評價基準分為100分,可有加分10分(產品研發創新)。評價結果分A、B、C、D四檔,A檔對應評價分90(含)-110分,B檔對應評價分75(含)-90分,C檔對應評價分60(含)-75分,D檔對應評價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條 新組建的交易場所,給予一年的監管評價過渡期,過渡期滿後,按正常評價結果確定。新組建的交易場所也可申請直接參加正常監管評價。對於個別經營出現臨時性困難的交易場所,經申請可給予一年緩衝期,緩衝期內不參加評價,期滿後正常開展監管評價。
第十二條 年度發生品種未經報批情形的,評價結果不超過C檔,年度發生兩次以上品種未經報批情形的,評價結果直接確定為D檔。
金融產品發生到期不能及時兌付的,評價結果不超過C檔,年度發生兩次以上的,或者發生後三個月內不能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並予以妥善處理的,評價結果直接確定為D檔。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評價結果直接確定為D檔:
(一)擅自篡改交易數據、對交易系統進行後台操作的;
(二)涉嫌市場操縱並經查實的;
(三)故意瞞報或漏報重要信息,對監管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
(四)年度受到國務院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點名批評的;
(五)年度引發較大規模維穩事件的;
(六)被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或者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
(七)不按要求將交易系統接入監管系統的,或者不按要求配合監管部門檢查的。
(八)其他嚴重違背監管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為A檔的交易場所,次年年度檢查可從每年兩次減少為一次,同類產品優先申報。
評價結果連續兩年以上為A檔的,開設分支機構及會員單位等可以先設後批,優先給予擴展經營範圍及品種,優先給予政策試點。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為C檔的,進行約談提醒。評價結果連續兩年為C檔的,一年內(自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不予批設新品種。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為D檔的,進行約談提醒,並在一年內(自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給予限制新開戶、提高保證金比例、提高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予批設新品種等限制措施,並可責令更換高管。評價結果連續兩年為D檔的,予以停業整頓,並視驗收情況決定復業或報請省政府取消交易場所資質、依法關閉。
第十七條 各交易場所應認真落實監管評價結果,根據監管評價的要求建立完善監管評價落實制度,強化獎懲,將監管評價結果對應到高管及相關人員考核和薪酬激勵,以及崗位工作調整等,切實發揮監管評價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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