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項目預算管理,構建“大審核”體系,促進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文號:浙財監督〔2024〕1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監督〔2024〕1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構建“大審核”體系,促進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6月11日

內容全文

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項目預算管理,構建“大審核”體系,促進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項目預算審核,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項目資金需求、項目支出標準建設等開展的審核活動,為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
(三)開展項目預算審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依規。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檔案、預算管理制度等開展預算審核,規範審核行為。
2.科學合理。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科學合理分析、評定項目實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資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觀公正。推進預算審核程式化、規範化、標準化,公平、公正開展審核工作,保證審核結果客觀、科學、準確。
4.績效導向。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與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等有效銜接,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促進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審核主體與管理職責
(四)加快形成各預算管理主體的工作合力,構建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合理分工、密切協作的“大審核”體系。
(五)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分工協作機制,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履行預算審核職責。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制定本級項目預算審核業務規範、操作規程等工作規定,完善項目預算審核制度;明確本級項目預算審核範圍,選取項目開展審核;負責組織、監督預算審核的具體實施,組織運用審核結果。
項目主管部門、實施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送審項目的初審,並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完成對本部門本單位項目所開展的預算審核工作。
(六)財政部門內部應進一步明晰審核責任。財政項目預算審核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負責對納入審核範圍的項目預算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對審核意見負責並進行解釋;財政部門預算管理處(科)室[以下簡稱業務處(科)室]負責運用審核結果,對利用審核結果形成的預算安排予以解釋,不得將預算審核主體責任轉交審核機構。
(七)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等作為省級審核機構,承擔省財政廳組織下達的項目預算審核任務,接受省財政廳業務處室對審核項目政策業務的指導。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機構職能設定情況,可由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具有財政審核職能的下屬單位承擔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任務,或委託相關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等開展財政項目預算審核。各級審核機構要提升預算審核能力,嚴格審核工作紀律。
三、審核範圍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大審核”體系構建要求,圍繞預算編制的重點、難點領域,科學設定項目預算審核範圍。
(九)省級部門項目預算審核的範圍為:
1.優先審核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按照“即有即審”原則,由財政審核機構開展預算審核。其審核意見作為預算安排的必要依據。
(1)資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項目:資金需求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包括其他運轉類、特定目標類項目。
(2)專業性強、技術複雜的項目:資金需求總額200萬元以上的基建類、信息網路購建類、信息化運行維護類、重大活動類項目以及其他發展建設類中的設備購置項目等。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審核和電子政務項目資金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特定審核項目。對黨委政府、財政部門高度關注的項目,巡視、審計、財會監督、績效管理、預算審核、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等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項目,及其他確有必要審核的項目,經業務處(科)室和審核機構協商一致後,可單獨開展預算審核。
3.不列入財政審核範圍的項目。人員類項目和公用經費項目;已出台政策或檔案中明確資金數額的項目;以往年度已開展過預算審核且項目支出總額或年度資金需求未增加的項目;已存在法定或固定支出標準,可明確測算資金需求的項目;項目內容敏感、知悉範圍有嚴格限定的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規定不需審核的其他項目。
(十)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本級各部門預算項目開展審核,重點選取項目支出總額及年度資金需求大、專業性強、技術複雜的項目。具體範圍和標準可參考省級財政部門,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四、審核內容和方法
(十一)財政項目預算審核要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以及績效目標、支出標準等作為重點審核內容,其中延續性項目的審核應當將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
統籌安排預算審核與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推動預算審核與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協同推進。
1.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項目內容是否與國家重大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政策、發展規劃相符;與部門職責銜接是否緊密;與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重複。
(2)可行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具體可行、任務是否明確、實施條件是否具備,項目預算規模與計畫方案、目標任務是否匹配,預期投資進度與預期工作進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項目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內容範圍、目標任務、規模標準是否清晰明確,預算申報材料及相關依據資料是否齊全。
2.預算的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
(1)合規性。主要是項目內容是否符合財經法律法規等。
(2)合理性。主要是項目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級財力水平相適應,是否屬於本級支出責任,支出內容是否真實,經費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當等。
(3)經濟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厲行勤儉節約,是否有利於降低成本;資金需求是否按照標準測算,是否精打細算。
3.績效目標審核。主要是對績效目標的完整性、相關性、全面性、可行性、可衡量性等進行審核。
4.支出標準審核。主要是對編制預算時使用的支出標準是否適用進行審核。
5.其他方面審核。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
(十二)圍繞財政項目預算審核內容,結合成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綜合運用政策評估、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工作量計算、市場詢價、專家諮詢、現場核實等方法實施審核,加強重點領域成本管控。
(十三)財政項目審核的依據包括:
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和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
3.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台的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
4.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工作安排;
5.項目立項依據檔案、項目實施方案、契約及相關制度檔案等;
6.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畫標準、支出標準等;
7.以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8.其他項目相關的依據材料。
五、審核組織管理
(十四)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管理許可權和審核範圍,合理確定預算審核任務,充足預留審核時間。對於資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項目,一般按照“成熟一個、送審一個”的原則,及時進行送審。
(十五)開展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的一般程式為:
1.前期準備。項目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應對照審核範圍,按要求提供送審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財政部門業務處(科)室對項目完成初步審核後,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2.制定計畫。審核機構根據審核任務要求制定審核計畫,審核計畫應包括基本情況、審核重點關注內容、審核方法和依據、審核工作組成員、審核時間及進度安排等。
3.實施審核。審核機構根據審核計畫實施項目預算審核。審核過程中嚴格內控要求,發揮外部監督,強化信息溝通,初步審核意見形成後,應及時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交換意見,對初步審核意見存在較大爭議或發現審核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由審核機構進行複審或者財政部門選取其他機構重新審核。
4.出具意見。審核意見應包括基本情況、審核結論、問題和建議等,如有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在意見中一併體現。出具意見後,財政審核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審核資料,建立審核檔案,將審核要件完整存入檔案。
(十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工作的保密管理,嚴控涉密項目知悉範圍,嚴格涉密資料使用、保存、複製和銷毀管理。參與涉密項目審核的單位、中介機構、專家需具備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滿足相應場地、人員、設備、檔案管理等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簽署保密協定或保密承諾書等保密管理程式。
受委託的中介機構協審人員和協審專家不得對外透露協審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項目相關信息。
(十七)審核機構要提升審核專業能力,提高審核工作效率。項目送審資料齊備前提下,審核機構原則上在接到審核任務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於集中、批量下達的審核任務,出具意見時間可延長至45個工作日。前期工作不紮實的項目、特別複雜的項目、初審意見爭議較大的項目審核時間可視情延長。
六、結果運用
(十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結果運用,結果運用方式包括:
1.將審核結果套用於預算安排。財政部門要將項目預算審核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和必要依據。被審核項目預算安排金額一般不應超過審核結果,確需超出審核結果安排預算的,應由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單位和財政部門嚴格論證後,作出重點說明。
2.提高部門預算編報質量。審核機構應加強項目審核發現問題的研究,分析提煉共性和典型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為規範預算管理當好參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預算申報單位提出改進預算編制的意見建議。對審核中發現虛報基礎數據或資金需求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酌情核減部門、單位預算。對預算核減率低、預算申報質量較高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在預算安排、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勵。
3.推進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項目預算審核,強化對審核數據的積累和有效利用,加強對同類項目審核情況的總結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項目的支出標準和規範,推動工作重心由審核資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標準拓展。
4.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共性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分析,發揮項目預算審核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的作用。
七、協審管理
(十九)審核機構委託中介機構協助開展項目預算審核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制度和要求,擇優選取專業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範、執業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參與審核工作,向中介機構付費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中介機構與項目申報單位有利益關聯關係,或審核項目可能影響中介機構利益的,應主動迴避。中介機構參與相關項目預算審核後,不得向項目申報單位承攬關聯項目的設計、造價、招標代理、監理、審計等有利益關聯關係的業務。同一中介機構不得接受不同主體委託開展對同一項目的論證、審核等工作。
(二十)加快預算評審專家庫建設,加強專家協助開展預算審核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和工作要求,專家應當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出具的專家意見負責。專家與項目申報單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響審核公正性關係的,應主動迴避。同一專家不得接受不同主體組織參與對同一項目的論證、評審等工作。
(二十一)採用專家、中介機構協助審核的,應建立健全協審模式,科學界定審核責任。
八、實施保障
(二十二)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協助項目預算審核所需經費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組織審核的財政部門或審核機構承擔。審核機構和協審人員不得向被審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三)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及審核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預算審核。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指定審核機構,不得違規干預預算審核結果,不得向審核機構提出核減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審核機構及工作人員、參與審核的專家、中介機構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四)加快項目預算審核的信息化建設。省級層面將預算審核工作嵌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快構建數智化審核標準體系。各地應根據工作實際,加快推進預算審核信息化建設。
九、附則
(二十五)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自行開展的預算審核,可參照本辦法有關原則,明確審核分工,規範審核程式,強化結果運用。
(二十六)本辦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浙財預〔2021〕28號)第二十四條關於納入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審核的項目範圍,按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省財政廳制定的《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 號),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從源頭上節約財政資金,我們研究制定了本《通知》,積極推進財政項目預算審核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
二、《通知》主要內容
本通知圍繞項目支出預算“大審核”體系的構建,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審核責任。加快形成各預算管理主體的審核合力,構建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合理分工、密切協作的“大審核”管理模式。一是區分了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的預算審核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內部分工。
(二)審核範圍。主要按照兩個維度來界定審核範圍。
一是資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項目:資金需求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運轉類、特定目標類項目。
二是專業性強、技術複雜的項目:資金需求總額200萬元以上的基建類、信息網路購建類、信息化運行維護類、重大活動類項目以及其他發展建設類中的設備購置項目等。
同時明確了其他需特定審核的項目和不需審核的項目。
(三)審核內容。財政項目預算審核要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以及績效目標、支出標準等作為重點審核內容,其中延續性項目的審核應當將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
(四)審核方法。圍繞財政項目審核內容,結合成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綜合運用政策評估、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工作量計算、市場詢價、專家諮詢、現場核實等方法實施審核,加強重點領域成本管控。
(五)審核組織。主要規範了預算審核的程式:前期準備、制定計畫、實施審核、出具意見。重點強調了保密要求和時效性要求。時效性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送審要及時,另一方面審核有規定時間要求。
(六)結果套用。一是將審核結果套用於預算安排。項目預算審核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和必要依據。被審核項目預算安排金額一般不應超過審核結果。二是提高部門預算編報質量。對審核中發現虛報基礎數據或資金需求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酌情核減部門、單位預算。對預算核減率低、預算申報質量較高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在預算安排、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勵。三是推進支出標準體系建設,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工作重心由審核資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標準拓展。
(七)協審管理。主要包括協審專家和中介的管理。
(八)組織保障。主要是經費保障和數位化建設等。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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