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有關單位:
《關於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質量 加強投資控制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3月12日
關於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質量
加強投資控制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設計質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2008版)》、《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杭州市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0〕299號)、《杭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內控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1〕91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的適用範圍為杭州市城區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本意見所指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有投資占主導的各類工程項目。項目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一)財政預算安排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建設資金;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或國際金融組織以及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本意見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業主,包括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各類人民團體組建的工程建設指揮部、政府授權的各類投融資主體(含做地主體)組建的項目法人、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或占主導的企業。
二、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切實履行對工程設計質量的管理職責,對按契約提供的原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方案設計招投標確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和承擔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勘察、設計單位(企業)。確定勘察、設計單位(企業)後應及時簽訂設計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工程勘察設計周期和工程設計質量要求及違約條款,並嚴格履行契約。禁止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周期。
四、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建立項目設計內審制度。初步設計報審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初步設計成果(含工程概算)進行審核,重點檢查初步設計的範圍、深度、與周邊地塊的銜接、原有管線的改造、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程概算編制的準確性等,並落實設計單位結合內審提出相關意見、措施及時調整完善初步設計檔案。重大的、工藝特別複雜的項目應委託專業諮詢公司進行技術審查(諮詢)。
五、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委託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並在施工圖設計中明確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用工程初步設計或尚不完備、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招投標。
六、工程設計單位是設計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2008版)》、《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各階段的設計檔案。設計檔案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設計規範及工程設計強制性條文。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必須同步編制工程概算。
七、設計單位應按照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及時完善初步設計檔案及工程概算。初步設計檔案及工程概算經批准後,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八、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照初步設計檔案,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工程設計強制性條文進行審查。對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或不符合規劃條件、工程設計強制性條文的,圖審機構不予出具圖審合格書,並將審查情況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九、工程概算是有效控制項目工程投資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按照初步設計圖紙編制工程概算,並對概算的客觀性、準確性負責。綠化、土地征遷(徵收)等專項費用若無法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準確計算的,可以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暫估標準列入概算。
十、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組織工程實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因征地拆遷、規劃調整及其它客觀因素,需要對原設計檔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及工程概算進行調整並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調整,並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
因建設單位前期調查資料不準確、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檔案時存在重大失誤或缺項漏項,若不進行設計變更無法滿足項目的建設規模、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對調整的初步設計(含調整概算)審查、批准的同時,應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的失誤(失職)行為記入誠信檔案,造成重大投資變更的,依法處理。
十一、建設單位應完善工程投資控制的相關制度,重大設計變更原則上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凡單項設計變更涉及的工程概算(不含土地征遷(徵收)費用)超過5%,或工程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必須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十二、建設工程竣工並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應負責對設計單位的項目功能完整性、技術能力、設計質量、現場服務等方面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書面報送市建委,作為設計單位誠信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三、本意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行。
抄送:各區、縣(市)建設局、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圖審機構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印發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