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增加
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起草有關統計
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的統計工作。
(三)負責組織重大國情國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糧食、能源、服務業統計監測工作;蒐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
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評價和民生
民意調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
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路建設和資料庫建設。
(六)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總統計師;負責管理設在各地的省屬調查機構;組織指導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級和省級統計事業經費;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統計中介機構發展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省外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
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政務信息、車輛保障、政府採購等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財產等後勤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
辦公自動化建設。
政策法規處
政策法規處(掛統計稽查室牌子)。 組織起草有關統計
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與諮詢服務工作;管理民間和涉外社會調查事務;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受理、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辦理統計
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指導和規範統計中介機構發展。
統計設計管理處
綜合統計處
對全省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
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和巨觀決策諮詢建議;管理全省巨觀統計數據和綜合
統計資料庫,參與評估審核重要統計數據;整理、提供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統計資料,編寫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組織統計新聞發布工作,公布全省性基本
統計信息。
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省
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省及各市
地區生產總值和資產負債核算;組織開展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制
投入產出表;開展所有制經濟成份、產業經濟核算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有關財政、金融、保險等統計數據;對有關
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工業統計處
工業統計處(掛
農村統計處牌子)。組織實施全省工業、農村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工業、農村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各地糧食生產統計監測工作;對有關
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生產、流通、消費
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省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
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
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
房地產業的
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省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市政公用事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批發零售貿易業、飲食業、交通郵電業、
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以及
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等
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服務業、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
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勞動就業、勞動工資和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開展
人口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平安浙江”建設民眾安全感等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社會和科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開展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自主創新力、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等統計監測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財務基建處
管理中央、省級統計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和省撥款的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財務規章制度,負責
財務審計工作;指導會計基礎規範化工作。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省屬調查隊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
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總統計師;組織指導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與職務評聘工作;
組織管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
行政編制8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2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分管範圍
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分管綜合統計處、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副局長1:分管工業交通統計處、普查中心,協助
金汝斌分管綜合統計處。
副局長2:分管人口和就業統計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統計教育發展中心,聯繫局工會、共青團工作。
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統計稽查室)、監察室。
副巡檢員:協助分管人事教育工作。
領導介紹
[崗位]局黨組書記、局長
[分管範圍]
主持全面工作。
[簡歷]
李學忠,1960年11月出生,北京人,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員。
浙江省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專業經濟學碩士。曾任內蒙赤峰市
巴林右旗幸福之路二中教師,
浙江省經濟信息中心信息處調研組負責人、信息處副處長、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浙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副總經濟師兼信息處處長,浙江省計經委計綜辦副主任,浙江省發展計畫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浙江省政府研究室黨組書記、主任,浙江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姓名]王傑 [崗位]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分管範圍]
分管綜合統計處、工業統計處、
能源統計處、普查中心,負責省第三次
經濟普查辦公室工作,協助
李學忠負責統計業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簡歷]
王傑,1961年7月出生,浙江嵊泗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廈門大學經濟系計畫統計專業畢業,經濟學學士學位。
香港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曾任浙江省統計局綜合處幹部,省統計局綜合處見習副處長,省統計局綜合處副處長,省統計局綜合處處長,省統計局副總統計師兼綜合處處長,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總統計師,省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省統計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省統計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巡視員。
[崗位]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範圍]
分管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社會和科技統計處、人事處、機關黨委,聯繫局工會、共青團,負責省
第六次人口普查辦公室工作
[簡歷]
黃建生,1953年12月出生,廣東河源人,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4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大學學歷,浙江大學經濟管理與當代科學技術
研究生進修班結業。曾任連隊戰士、班長,師政治部宣傳科幹事,軍政治部秘書處秘書,軍政治部宣傳處幹事,團政治處主任,師政治部宣傳科科長,軍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軍政治部秘書處處長,師政治部副主任,團政委,師政治部主任,師副政委,軍政治部副主任(代理師政委一年),省統計局黨組成員、局機關黨委書記、副局長。
[姓名]竺園
[崗位]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範圍]
分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財務基建處、數據管理中心
[簡歷]
竺園,男,1962年6月出生,籍貫:
浙江奉化,漢族,大學學歷,會計師,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1月-1994年10月任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駐寧波直屬處處長;1994年10月-1996年5月任浙江省國稅局、地稅局直屬二分局局長;1996年5月-1998年1月任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副主任兼工會主任;1998年1月-2002年3月任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2002年3月任
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07年1月任省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範圍]
分管
統計設計管理處、
國民經濟核算處、統計研究與信息發布中心、民生民意調查中心、統計資料服務中心、中國信息報浙江記者站,聯繫省統計學會
[簡歷]
左南丁,1958年1月出生,江西永新人,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
江西財經學院計畫統計系專業畢業,經濟學學士學位。曾任江西吉安市紅衛綜合墾殖場工人,浙江省統計局平衡統計處幹部,省統計局平衡統計處副主任科員,省統計局平衡統計處主任科員,省統計局平衡統計處見習副處長,省統計局平衡統計處副處長,省統計局綜合統計處副處長、下派浙江省永嘉縣任副縣長,省統計局綜合統計處處長,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總統計師。
[崗位]黨組成員、浙江省地方調查局局長
[分管範圍]
[簡歷]
沈強,1957年8月出生,浙江湖州人,1978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
杭州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畢業。
杭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本科。曾任杭州書刊裝訂廠學徒,浙江省統計局貿易統計處幹部,浙江省城調隊貿易科副科長,省城調隊貿易處副處長,省統計局辦公室副主任,省統計局財務基建處處長,省統計局辦公室主任,省統計局副巡視員,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省地方統計調查局局長。
[姓名]王樂
[崗位]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範圍]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統計稽查室)、監察室、機關紀委、統計教育發展中心,聯繫省統計信息調查服務行業協會
[簡歷]
王樂,1960年6月出生,浙江安吉人,1977年10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嘉興師專
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在職學習取得
杭州大學漢語言文學
函授本科和浙江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在
安吉縣上墅鄉插隊務農,任民辦教師、公辦教師,省委組織部乾教處幹事,下派湖州市委黨校任教務處副科長,
德清縣鐘管鄉黨委副書記兼組織委員,省委組織部副主任幹事,主任幹事,副調研員,副處長,省委組織部科技幹部處副處長、處長,幹部教育處處長,省統計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姓名]黃中
[崗位]
[分管範圍]
協助局領導負責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第三次
經濟普查、農村統計改革等工作
[簡歷]
黃中,1971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杭州市人民銀行青春路辦事處半山分理處會計,省
統計局綜合統計處幹部、副處長,平衡統計處副處長,法規制度處副處長、處長,統計設計與信息管理處處長,統計設計管理處處長,省地方統計調查局副局長,省統計局副巡視員。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獲取浙江省統計局政府公開信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範圍
浙江省統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包括本局的機構設定和基本職能,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網上辦事,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
統計信息。具體參見《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方式
浙江省統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和浙江統計信息網)公開,另以
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省統計局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詢方法
在浙江統計信息網提供以下方式:
(1)目錄導航式查詢:點擊目錄中相應的信息目錄類別,可查詢相關目錄內容。
(2)關鍵字查詢:輸入關鍵字,與關鍵字匹配的目錄項會被列表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3)全文檢索:輸入任意辭彙,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該辭彙的條目都將自動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統計局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省統計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負責對信息進行加工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浙江省統計研究與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受理省統計局的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
詳細地址:杭州市教工路79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1、提出申請。向省統計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在浙江統計信息網下載。
2、申請注意事項。為提高申請受理效率,申請人按
依申請公開方式提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需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提供能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並當面提交申請。
(2)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3)省統計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且符合公開條件的,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將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延長答覆期,延長答覆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準。
省統計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只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
成本費用。
三、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統計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省統計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地址:省府大樓二號樓。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
統計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