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大、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於2022年8月31日印發了《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五次黨代會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突出創新制勝工作導向,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大、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領軍企業是指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研發投入、研發人員,主導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或全球前列,具有較大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是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能發揮市場需求、集成創新、組織平台優勢,打通從科技強到企業強、產業強、經濟強的通道。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領軍企業培育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建設“科技企業成長線上”重大套用(包含科技領軍企業管理功能),以數位化改革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縣科技局負責科技領軍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和服務等工作。要圍繞地方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與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成長為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重點支持雲計算與未來網路、智慧型計算與人工智慧、微電子與光電子、大數據與信息安全、智慧型控制與先進技術、結構生物學及關鍵生物技術、腦科學與腦機融合、組學與精準醫學、新藥創製與高端醫療器械、生物育種與現代農業、精細化工與複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開發與利用、海洋與空天材料、雙碳與環保技術等三大科創高地15大戰略領域。
第五條 申報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通過自主研發等獲得20件以上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品牌產品;
(三)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20億元至50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2.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四)上一年度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且達10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市場占有率位於全國前3位或全球前5位;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原則上20億元(含)以上,其中,屬於人工智慧、區塊鏈、柔性電子、空天一體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來產業領域的,營業收入可放寬至10億元(含);
(七)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營業收入、實繳稅金、淨利潤和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等五項主要經濟指標中至少有兩項指標的平均增速高於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八)申請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山區26縣、海島縣企業,可適當放寬營業收入或市場占有率等部分條件要求。
第六條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註冊登記,通過“科技企業成長線上”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領軍企業申請書;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小巨人企業證書;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
(五)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六)市場占有率相關材料或國家單項冠軍企業資質有關材料;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上述申請材料中,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小巨人企業證書、智慧財產權、國家單項冠軍企業資質等相關材料,申請企業可依規自主選擇適用有關證明事項承諾制辦理。
第七條 經縣(市、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由設區市科技局審查後將申報名單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擇優提出科技領軍企業名單。
第八條 科技領軍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向企業頒發“科技領軍企業”電子證書;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與舉措
第九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與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聯合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的科技領軍企業,可作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提名單位。
第十條 科技領軍企業申報省“尖兵”“領雁”計畫榜單項目的,可不納入歸口管理部門限額。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省“尖兵”“領雁”科技計畫項目,科技領軍企業承擔在研項目數原則上不超過3項。聯合體存續期內,主動向聯合體交辦“卡脖子”攻關任務,定向委託聯合體凝練省“尖兵”“領雁”項目攻關榜單。對科技領軍企業牽頭且能夠形成重大標誌性成果的擇優委託項目,可實施省市聯動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形成跨領域、大協作、高強度的創新基地。鼓勵有條件的科技領軍企業牽頭或參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承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鼓勵科技領軍企業與國家實驗室(基地)、省實驗室、國家和省技術創新中心等建立聯合實驗室。推動科技領軍企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動態全覆蓋。
第十二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納入“百院千企引萬才”重點服務對象,引進國際頂尖科學大師、“高精尖缺”技術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鼓勵科技領軍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等聯合設立產業學院、聯合培養工程碩士。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領軍企業其資格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年度起,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四條 科技領軍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季報、年報要求,在“科技企業成長線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報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科技人員等季度、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系統將自動抽取科技領軍企業相關數據,不再重複填報。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或“科技企業成長線上”根據年報數據發現科技領軍企業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科技領軍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通過“科技企業成長線上”報告。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電子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科技領軍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申報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審核不通過,或累計2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原創新型領軍企業更名為科技領軍企業,重新頒發“科技領軍企業”電子證書,有效期自原創新型領軍企業公布年度起計算;已超過五年的,需重新申請。鼓勵原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庫企業申報科技領軍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工作方案》(浙科發高〔2016〕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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