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提出
《行動計畫》提出到2025年90%以上的縣(市、區)成為全國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市、區),學前三年入園率保持在98%以上,普惠性幼稚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90%以上,出台並落實公辦幼稚園成本分擔機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教師比例達到65%以上,優質幼稚園(一、二級幼稚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75%以上。
計畫全文
(一)高水平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1.最佳化學前教育布局。貫徹落實國家最佳化生育政策,充分考慮出生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科學預測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定期調整、修編幼稚園專項布局規劃,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各地從實際出發確定公辦幼稚園在園幼兒占比,在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基礎上逐年提高。對人口流入趨勢穩定、增長較快區域,提前謀劃、合理布局,加大優質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2.健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各縣(市、區)要鞏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成果,部署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回頭看”,防止反彈。嚴格落實《浙江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辦法(修訂)》,在2022年底前修訂出台符合當地實際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建設、教育等部門聯動管理機制,確保小區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小區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要及時移交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益普惠性幼稚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針對老城區補建困難,在舊城改造中要優先出台小區配套幼稚園政策,加快老城區幼稚園補建工作。
3.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落實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鄉鎮(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實施農村幼稚園補短提升工程,根據城鎮與鄉村的人口變化趨勢,因地制宜,統籌制定農村幼稚園補短提升項目計畫,避免出現“城鎮擁擠”“鄉村閒置”的現象。各地要研究制定城鄉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發展規劃,推進城鄉學前教育共同體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進一步落實鄉鎮公辦中心幼稚園輻射指導作用,實施鄉(鎮)村幼稚園一體化管理,不斷提升農村幼稚園保教質量,縮小城鄉學前教育發展差距,到2025年,農村學前教育整體質量達到當地城區的平均水平。
(二)有效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1.完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落實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各縣(市、區)要完善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制定並實施生均經費標準和公辦幼稚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應當保障學前教育經費,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逐步提高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於擴大普惠性資源、補充配備教師、提高教師待遇、改善辦園條件、提升保教質量。縣級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比例不低於5%(不舉辦高中的地區適當提高),並爭取逐年提高。加大省、市學前教育資金投入,統籌用於各類學前教育改革發展項目和工程。
2.有效推進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各地應當在科學核定辦園成本,合理最佳化成本分擔項目結構的基礎上,從學前教育公益普惠定位出發,統籌考慮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公辦幼稚園成本分擔比例。公辦幼稚園保教費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於40%。各地可結合實際,按照質價結合、優質優價的原則,分步、穩妥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調整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間隔前一次調整時間不少於2年。
3.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各地在調整完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並實施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財政經費補助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社會捐助、師資培訓、教研指導等方式,大力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逐步實現同級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等價收費。
(三)著力打造高素質學前教育師資隊伍。
1.編制實施學前教育教師發展專項規劃。各地要從師德建設、隊伍結構、管理制度、培訓機制、城鄉和區域均衡配置等方面出發,結合地方教育改革與發展實際,科學編制實施學前教育教師發展專項規劃,依法依規配齊配足教職工,逐步落實每班“兩教一保”的人員配備標準。
2.依法保障學前教育教師地位和待遇。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農村幼稚園和勞動契約制教師工資待遇,建立勞動契約制教師崗位薪酬體系和薪酬穩步增長機制,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障公辦幼稚園勞動契約制教師與在編教師逐步實現同工同酬,確保所有幼稚園教職工享受“五險一金”。並將勞動契約制教師收入保障水平作為等級幼稚園認定和覆核的前置條件。
3.提高學前教育教師學歷和專業水平。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專業5年一體化人才培養改革,支持本科院校辦好一批國家級和省級學前教育一流本科專業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鼓勵中職學校開設保育專業,增加幼稚園高素質保育員的供給。各地立足實際,鼓勵大專學歷教師在職進修本科及以上學歷,到2025年,本科及以上學歷教師比例65%以上。
(四)多舉措推動學前教育內涵式發展。
1.提升幼稚園保教質量。對照高水平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目標,以創建全國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為契機,推動各地幼稚園上等級提水平,不斷增加優質學前教育覆蓋面,到2025年,各地優質幼稚園(一、二級幼稚園)在園幼兒占比75%以上。
2.深入推進幼稚園教育改革。完善學前教育教研體系,建立覆蓋城鄉的教研指導網路,明確學前教育教研工作力量。鼓勵各地幼稚園在學習借鑑“安吉遊戲”理念等國內外先進幼兒教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探索教育實踐經驗,促進幼稚園科學提高保教質量。
3.推進幼稚園與國小科學銜接。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大力推進幼稚園與國小科學銜接的指導意見》《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大力推進幼稚園與國小科學銜接的實施意見》,在總結實驗區和試點校(園)工作基礎上,全面推行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教育,堅決糾正超前學習、拔苗助長等違反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行為。建立幼稚園與國小協同合作機制,加強在教育、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交流。
(五)規範幼稚園辦園行為。
1.加強幼稚園規範管理。落實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提升跨部門協同治理能力。2017年以後建設的幼稚園均應當達到教育部《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進一步完善幼稚園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各類幼稚園的基本信息(幼稚園全稱、地址、開辦時間、性質、等級、收費模式等)在2022年5月底前納入市、縣(市、區)政府信息系統。對鄉鎮公辦中心幼稚園、企事業單位和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要依據法人登記相關規定做好法人登記管理工作,於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登記。
2.強化幼稚園安全衛生保障。重點對存在危房、“三防”不達標等安全隱患及園長和教師不具備規定資格等不規範辦園行為進行動態督查。加強幼稚園衛生保健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等級達到B級(含)以上。
3.部署開展幼稚園名稱規範清理行動。對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包含外語詞、外國國名、地名,使用“雙語”“藝術”“國學”“私塾”等片面強調課程特色以及帶有宗教色彩的名稱,民辦幼稚園使用公辦學校名稱或簡稱等進行清理整治,2022年5月底前完成更名申請。
4.加大校外培訓機構執法檢查力度。對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和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託管班等名義的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以及其他違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訓活動,一經發現,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全面深化學前教育改革創新。
1.改革創新公辦幼稚園辦園體制。落實《關於改革創新公辦幼稚園辦園體制完善公辦幼稚園機構編制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打破傳統公辦幼稚園辦園路徑依賴,鼓勵探索多主體、多渠道、多形式舉辦各類公辦幼稚園,實施多元化公辦幼稚園辦園體制。規範公辦幼稚園機構設定,創新公辦幼稚園人員編制管理方式。
2.探索幼稚園招生服務區運行機制。各地積極開展試點,逐步推行服務區制度,規範幼稚園招生工作。遵循“就近入園”原則,最佳化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布局,合理劃分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招生服務區,逐步制定完善幼稚園招生服務區制度。
3.創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模式。根據地方實際進行體制機制創新,探索“公益園”“公助園”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新模式。科學核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成本,合理確定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財政經費支助政策,提高財政扶持力度。
4.建立學前教育質量監測體系。研製學前教育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和評價工具,建立學前教育質量監測大數據平台,科學、準確、及時掌握全省學前教育質量狀況,助力各地保教質量提升。與“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統信息互通,推進嬰幼兒健康、學籍檔案智慧化管理和入托入園一件事改革,提高便民服務質量。
5.推進學前特殊(融合)教育。切實保障特殊需求兒童享受美好教育的權利。逐步建立和完善學前特殊教育體系,支持特殊教育學校獨立辦園(班)。各地提供必要的資金、資源和師資支持,鼓勵普通幼稚園開展學前融合教育。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教育等部門要按照本計畫要求,2022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第四輪行動計畫,把行動計畫的實施列入各部門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大資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力度,確保學前教育發展第四輪行動計畫的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二)健全工作機制。
嚴格落實《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依法推進浙江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各級教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形成合力,深化改革,政策創新,著力破解制約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
(三)強化督導考核。
加強對各地實施學前教育發展第四輪行動計畫情況的專項督查,完善督導問責機制。將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提升保教質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況,納入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認定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