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洋務派
- 年代:19世紀60到90年代
- 口號:自強、求富
- 宗旨:師夷長技以制夷
- 原則:中體西用
- 階級屬性:地主階級
- 主要代表: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左宗棠
歷史沿革
產生背景
中央 | |
地方 | |
參考資料來源: |
主要措施
官辦企業
興辦學堂
派遣留學
失敗原因
結局影響
歷史評價
總述
科技領域
經濟管理
思想領域
中國軍事
中國外交
政治主張
法律思想
“中體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現,主要是通過“稍變成法”,引進西法,發揮法律對於維護清朝專制統治的作用,同時在新的形勢下,繼續發揚傳統法律中的隆禮重刑,禮刑結合,以應付前所未有的巨變。
洋務派大官僚深受儒家思想影響,不僅是綱常名教的信奉者、鼓吹者,在法律思想上也接受了儒家正統思想“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洗禮,而且自覺地套用到他們的施政中去。譬如曾國藩面對太平天國掃蕩一切的風暴,便舉起了隆禮的旗幟,說∶“先王之制禮也,人人納於軌範之中”(1)(《曾文正公全集·文集》《江寧府學記》),“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則一秉於禮”。(2)(《曾文正公全集·雜著》)以此來聚集反對農民起義的各種社會力量,為保衛清朝的封建統治而戰。他所說的“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禮履之不可倒置”,(3)(《曾文正公全集·文集》《討粵非檄》)恰恰為他提出的隆禮的真實目的做了清楚的註腳。如果說在封建制初建時期,荀子提出隆禮是為了建立封建等級秩序,並為實施封建法制提供指導原則,那么,曾國藩提出隆禮則是在封建制度日薄西山之際,因此不是建立封建等級秩序,而是挽救封建等級秩序,並在隆禮的幌子下,實行重刑,以鎮壓起義的農民。
曾國藩早在辦團練時便主張採用管、商之法,“振之以猛”,他曾告戒地方官說∶“管子、荀子、文中子之書,皆以嚴刑為是,以赦宥為非。子產治政,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嚴刑,以致刈安”。(4)(《曾文正公全集·雜著》)他自己對待起義農民就是“痛加誅戮”,“以折其不逞之志,而銷其逆亂之萌”;(5)(《曾文正公全集·奏稿》)他曾向清朝皇帝表示“即臣身得殘忍嚴酷之名,亦不敢辭”。(6)(《曾文正公全集·奏稿》)
曾國藩作為早期洋務派,就是這樣運用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的隆禮明法、隆禮重刑的兩手,以行動維護綱常名教的,既以“禮”約束人們的行為,防範犯上做亂;又以刑殘酷鎮壓不逞之徒,這種心法對後來的洋務派李鴻章、張之洞等人都有著影響。可以說洋務派傳承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來維護封建統治的“體”。
“稍變成法”是李鴻章“外須和戎,內須變法”綱領的一部分。十餘年興辦洋務的經驗,使李鴻章深感那些動輒以“祖宗成法”為由的守舊人物對洋務的阻撓,他憤懣地指出:在“外患之乘,變幻如此”的嚴峻形勢下,“猶欲以成法制之”,無異於“醫者療疾,不問何症,概投之以古方,誠未見其效也”。(7)(《清史稿·李鴻章傳》)他憂心仲仲地說∶“多拘於成法,牽於眾議,雖欲振奮而無由”。“若事事必拘於成法,恐日即危弱而終無以自強”。(8)(《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為了稍變成法,他根據《周易》‘窮則變,變則通’的儒家古訓,強調‘一國法度當隨時勢為變遷’”。(9)(《清代四名人家書》)針對頑固守舊者所鼓吹的自秦政變法而敗亡,後世人君遂以守法為心傳;自商鞅、王安石變法而誅絕,後世人臣遂以守法取容悅等以守法為尚的論調,他慷慨陳詞∶“今日所急,惟在力破成見,以求實際而已”,“若不變法,而徒騖空文,絕無實際”,如此則“戰守皆不可恃”,“和局”也難以持久。1864年春,他在給恭親王奕祈的一封信中強調指出∶“日本以區區小國,尚知及時改輒,我中國深惟窮極而通之故,亦可以皇然變計”。(10)(《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卷二五)同年,他在《覆陳筱航侍御》信中又提出了仿效西方近代海陸軍,“變易兵制”。(11)(《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五)在給丁日昌的信中,李鴻章感慨地說∶“自強之策,當及早變法。勿令後人笑我拙耳,此等大計,世人無知而信之者。朝廷無人,誰做主張。及吾之生,不能為,不敢為,一旦死矣,與為終古已矣,微足下無以發吾之狂言”。(12)(《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如果說在“稍變成法”、引進西法的問題上,李鴻章重點在於闡述稍變成法的必要性,並且涉及到翻譯外國公法,培養人才等問題,至於張之洞則重點在於引進西法,改革成法,這是和時代背景的變化密切相關的。
1901年慈禧太后流亡西安以後,為了擺脫內外交困的被動局面,發布上諭,表示變法,說:“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治法,……蓋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這道上諭立即得到張之洞等的回響,他提出“整頓中法所以為治之具”,“採用西法所以為富強之謀”(13)(《張文襄公全集》卷五三《遵旨籌議變法謹擬整頓中法十二條則》)建議清廷博採外國的礦務律、鐵路律、商務律、刑律等,編纂中國的礦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等。張之洞久於仕途,深知“濫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辱之弊”是清朝最突出的司法弊端,他把“恤刑獄”作為整頓中法的第一要務,他和劉坤一在著名的《江楚會奏變法三摺》中,提出了引進西法,改革刑獄的九點建議。
第一,“禁訟累”。鑒於刑名胥吏敲詐勒索,加劇了社會矛盾,建議革除吏役,代以警察,以便消除吏胥擾民壞法的弊政。
第二,“省文法”。即“減寬例處”,以消除“拖延命案,諱飾盜案”,或發案不報釀成禍端的積弊。
第三,“省刑責”。除盜案命案證據已確而不肯供認者,準其刑嚇外,凡初次訊供及牽連人證,不準輕加刑責。
第四,“重眾證”。除死罪應有輸服供詞之外,軍流以下各罪,如果眾證確鑿,又經上司層遞親提復訊無疑,犯人雖無口供,仍可按律定罪。
第五,“修監羈”。即改善監獄羈所的居住和生活條件。
第六,“教工藝”。讓犯人學習生產技能,“將來釋放者可以謀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給衣履。”
第七,“恤相驗”。減輕訴訟當事人負擔的相驗費、夫馬費、招解費。
第八,“改罰鍰”。除命盜案、竊賊、地痞、惡棍、訟棍不準罰贖外,其他民事案件如戶婚、田土、家務、錢債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中的部分徒流,均可改刑責為罰鍰。
第九,“派專官”。管理、稽查監獄事務。
上述整頓中法“恤刑獄”的九條建議,基本屬於程式和量刑方面的具體措施,是在西方法文化影響下提出的,是洋務派“中體西用”論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正是基於中體西用,所以這九條建議並沒有觸及清朝司法制度的實質,而只作了相應的改良。儘管如此,仍然為晚清司法走向近代文明作了輿論準備。
以自強為目的的軍事法律思想
洋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是清朝的軍政大員,既參與國策的制定,也負責國策的實踐,特殊的地位和環境使他們對中國所處的內外交困的現實非常敏感,為了應付中國“數千年未有之強敵”,洋務派把自強的著眼點首先放在軍事上,提出“自強以練兵為要,練兵又以制器為先”的方針,為近代軍隊的建設和軍事法的產生創造了基礎。李鴻章編練淮軍時,突出的特點是在兵器和軍事訓練方面模仿西方。李鴻章說:“制器與練兵相為表里,練兵而不得其器,則兵為無用”。“西洋火器日新月異,不惜工費而精力獨絕,故能橫行於千里之外。中國若不認真取法,終無由以自強”。(14)(《李文忠公全集·奏稿》)淮軍營規的內容,主要為軍事刑法。如賭博罪、姦淫罪、結盟拜會罪、製造、散布謠言罪、剋扣軍餉罪、吸食洋菸罪、開設煙館賣煙罪和攜財潛逃罪等。淮軍制訂的軍事法規,雖然在技術層面上提出學習西方,但實質上仍然是封建性的軍事法規。
七十年代中期以後,清政府為了防禦日本的侵略,決心創建近代海軍,洋務自強活動也進入以建立近代海防為中心的新階段。李鴻章在籌建北洋海軍過程中,力圖仿照西方國家的海部,統一海軍的章程和指揮管理,他說“海部體制與他部相埒,一切兵權、餉權與用人之權悉以畀之,不使他部得掣其肘,其海部大臣無不兼贊樞密者,令由中出,事不旁擾”,但限於體制及經費,海部雖未建成,卻於當年建立了海軍衙門。
1888年9月海軍衙門遵照“參酌中西,畫一規制”的指導思想制訂頒布了《海軍章程》。章程共14款,分別為船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餉、恤賞、工需雜費、儀制、鈐制、軍規、簡閱、武備、水師後路各局等,“大半採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處,或參仿德國初式,或仍遵中國舊例。”(15)(《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內容細緻完備。《北洋海軍章程》也體現了落後的封建意識,如章程開宗明義地宣稱“內多酌用英國法,仍以憲廟軍規為依歸”。具體表現在北洋海軍的官職名稱、水兵的招募方法及軍隊內部的封建等級制和人身依附關係等。
以求富為核心的經濟法律思想
洋務派的經濟法律思想,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體現了洋務派向西方學習逐步深入的過程。本著“欲自強,必先裕餉,欲浚餉源,莫如振興商務”的信念,(16)(《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九)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等人,積極發展煤礦、運輸、電訊、紡織等主要經濟部門的民用工業,挑戰中國傳統的“重農抑商”經濟觀念,把“富民”作為興國的根本。雖然洋務派興辦的軍事和民用工業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清朝的專制主義統治,謀求統治集團的利益,但是應該看到,洋務派在“既不能禁洋貨之不來,又不能禁華民之不用”的情況下,與洋商進行“商戰”,“分洋商之利”,不僅收回了一部分喪失的利權,而且有助於民族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調整和控制企業,是洋務派經濟法律思想中新的內容。
培養近代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思想
洋務派始終把培養洋務人才放在重要位置,李鴻章一再強調∶“舍變法與用人,別無下手之方”,“用人最是急務,儲才尤為遠圖”。(43)(《籌議海防折》)為了培養洋務人才,以應急需,在李鴻章等的倡議下,1862年7月,清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教授外語為主的京師同文館、上海廣方言館等“洋務學堂”。
為了適應洋務外交與立法的需要,同文館成立以後,便以翻譯西方法學著作作為了解西方情況和輸入西學的重要途徑。張之洞說∶“嘗考講求西學之法,以譯書為第一義,欲令天下人皆通西學,莫若譯成中文之書,俾中國百萬學人,人人能解,成為自眾,然後可供國家之用”。(44)(張之洞《上海強學會章程》)經同文館翻譯的外國法律和法學著作多達18部之多,如《公法總論》、《佐治芻言》、《國政貿易相關書》、《各國交涉公法論》、《法律醫學》、《各國交涉便法論》等等,其中一些書籍成為戊戌變法和二十世紀立憲運動的必備參考書籍,幫助中國人通過最簡潔的方式、最直接的渠道認識和了解西方法文化,積極地推動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進程,在這些以學習西方文化為目的的洋務學堂里,都將《萬國公法》列為必修課程。(45)(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料》上人教版81,3)
不僅如此,洋務派還從實際需要出發,向西方派遣留學生,曾國藩與李鴻章奉命擬訂了《挑選幼童前赴泰西肄業章程》12條。規定“自同治七年始至光緒年止,每年挑選幼童30名,共合120名”,“赴美國書院學習軍政、船政、步算、製造諸學,使西人擅長之技,中國皆能諳悉,以培人才而圖自強。”(46)(《洋務運動》二)章程把幼童年齡限制在十三、四歲至二十歲之間,後改為十二至十六歲,肄業年限為十五年,畢業後回國聽候派用,不準在外洋入籍逗留或私自先回另謀職業。自1872年8月12日到1885年,清朝共有209名官費留學生接受西方教育。留學生們對中國近代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的發展與實現洋務派富強之夢起了重要作用,湧現出詹天佑、武廷芳等優秀人才。
洋務運動
賑災
洋務派等籌集的賑災捐銀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類是捐官所得。早在乾隆年間,出於賑災需要,在邊遠如甘肅等省區即有“捐監”的做法,不過當時都只是給予監生資格而已。道光年間,也曾奏定過捐輸章程,捐者也僅止封銜而已。同治中期的閩捐和光緒二年的津捐,對所捐官銜仍有限制。在光緒“丁戊奇荒”中,為了賑濟數千萬嗷嗷待哺的饑民,清政府只好允許重開捐納,而且由捐資格發展為捐實官,從知縣、知州到知府、道員,均可用捐輸銀錢的方式買到。光緒三年七月,在曾國荃的奏請下,清政府發給他虛銜實職空白執照各二千張,他除了在山西就地開捐外,還派人到商賈富足之區如天津、上海、漢口、寧波各處及皖、湘、閩、粵、桂、川、浙、贛各省設捐輸局,按捐輸數量的多少,分別給捐者不同的官銜和官職。後來,河南幫辦賑務大臣袁保恆等又奏請戶部發給空白執照,捐官可至道、府、州、縣四項實官,該省在蘇、浙、皖、贛、粵等省有捐局。“丁戊奇荒”中,北方災區用此法集捐賑銀多達四五百萬兩以上,這種賣官鬻爵的做法,致使人心僥倖,名器之濫,無異於飲鴆止渴,正如李鴻章所說:“鬻爵數萬,不過活人數千,言之痛心。”
另一類是紳商義捐。南方各省紳士富商“素多急公赴義”,他們得知北方遭受特大災荒之後,苦口苦心,多方勸集,“貧士捐膏火,婦女脫簪珥,百工減傭資”,很快集成巨款,並派代表親自攜帶義捐賑銀到災區,發放到災民手中。光緒三、四年,江蘇廩生嚴作霖等人就曾到直隸、河南、山西各省發放賑銀。五年,又攜帶賑晉余銀五萬多兩赴直隸任丘等地辦理工賑,興修被洪水沖毀的河道。這些紳員“遍歷災村,撫問疾苦,處處認真”,在賑濟災民中起了很大作用。浙江紳士布政使銜江西補用道胡光墉在這次災荒中,為陝西捐銀5萬兩,為河南、山西各捐銀1.5萬兩,為山東捐銀2萬兩,制錢3100串,另有新棉衣3萬件,“合計銀錢米價棉衣及水陸運解腳價估計已在二十萬內外”在整個災荒過程中,洋務派官員多帶頭捐獻,捐銀從幾百兩到上萬兩,這種方法不僅效果好,而且為後世發動社會力量捐資濟困,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第三類是華僑捐款。在洋務派的活動下,新加坡、小呂宋、暹羅、越南各埠華僑多向北方災區捐款。李鴻章奏請派候選知府柯振捷、候選同知高廷楷等人到以上各地潮州籍華僑中勸捐,捐額高達“百數十萬之多”,在各省開捐之前首先解濟數十萬,李鴻章稱“收繳轉運均極迅速”,“實為賑案中未有之盛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