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務派的法律思想是中國近代史上清王朝統治集團中的一種反動思潮。
基本信息
洋務派的法律思想當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見洪秀全)猛烈衝擊清王朝統治秩序時,曾國藩呼籲地主階級共同來維持綱常名教。他說:“自唐、虞、三代以來,歷世聖人扶持名教,敦敘人倫,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19世紀末,資產階級改良派發動變法維新運動,張之洞也以封建秩序衛道士自居,寫了《勸學篇》,宣揚“三綱為中國神聖相傳之至教,禮政之原本”,頑固地以綱常名教對抗維新派興民權的思想。在綱常的名義下,維護清王朝現存的統治秩序,是洋務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出發點。
曾國藩、張之洞等人一般都具有禮治、隆禮的觀念。曾國藩鼓吹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應一秉於禮。他認為“禮”可以將人人納於軌範之中,從而起到鞏固清王朝統治的作用。所以,他在用刀兵峻刑血腥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的同時,又大講復禮、隆禮。在禮治的觀念下,他們有時也主張對於良民的一般獄訟,應稍示寬仁。1901年,張之洞和劉坤一在其會奏中,向清廷提出“恤刑獄”的建議,指出這是關係結民心御強敵之事,顯然是想藉此以緩和階級矛盾,籠絡人心。
但是他們並非單純主張寬仁,而是主張禮、法並用,寬猛相濟。尤其是在發生農民起義時,則都強調要濟之以猛,兼用申、韓之術。曾國藩就提出:子產、諸葛亮、王猛,“皆用嚴刑,以致乂安”。因而主張用嚴刑峻法和血腥屠殺去撲滅農民起義。李鴻章對於農民起義和一切可能危及清王朝統治的行為,也力主從嚴懲辦。他曾建議郭嵩燾:“粵中亂民極多,宜用重典”。張之洞同樣主張懲亂民要以剛斷疾速為功。
洋務派雖以封建衛道士自居,但又認為在“萬國交通”的形勢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應稍事變通。為適應辦洋務的需要,他們主張在以綱常名教為本的前提下,可適當地採用西法。如曾國藩提出“道”、“禮教”是不能改變的,但在器械、財用、選卒等方面,則不必拘泥於故跡陳規。李鴻章也講要自強則必先變法,並且吹噓辦洋務是“聖之時”。根據這種觀點,奕、曾國藩、李鴻章等人,除了進行造船制炮、辦同文館、譯西書等活動外,在法律領域也開始採用西法。由於辦理外交事務的需要,他們首予重視的是“公法學”。為此,他們聘請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任同文館國際法教習,並出版了丁韙良、傅蘭雅(英國人,1839~1928)等人翻譯的有關國際法的書籍。李鴻章還建議派員赴西歐學習“公法學”。
張之洞對曾國藩、李鴻章的主張,又有所發展。張之洞從“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一觀點出發,提出:“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法者所以適變也,不必盡同”。“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聖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在不違反紀綱倫常的條件下,他也認為可適當采西法,而他首先考慮的也是“公法學”。他感到在辦理中外交涉時,中國缺乏諳熟公法的人,於是建議清朝廷應講求“公法之學”,“以資自強而裨交涉”。1901年,清廷作出“變法”的姿態。張之洞、劉坤一在其籌議變法的會奏中,又進而提出參酌西律,改進中國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恤刑獄”為名,擬定了“禁訟累”、“省文法”、“省刑責”、“修監羈”、“重眾證”、“改罰鍰”等 9條“變法”措施。其中的省刑責、修監羈、改罰鍰等項,系參照西法而提出的。關於採用西律,他們則建議清政府聘請西方各國的“名西師”,博採各國法律,為中國編纂礦律、路律、商律及交涉刑律。這也是從辦洋務的需要考慮的。
1907年清王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編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該法有些條文同中國的封建綱常倫理有所牴觸,引起了張之洞的反對。他指責這部訴訟法“於中法本原似有乖違”,“壞中國名教之防”,“悖聖賢修齊之教”,“綱倫法斁,隱患實深”。於是他又重申修訂法律,“仍求合於國家政教大綱”,仍須按“有體有用,先體後用”的精神辦事。可見洋務派的“變法”和採用西方法律是極有限的,同資產階級改良派採用西法的主張有著原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