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18日印發。本辦法五章三十三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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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泰政字〔2017〕81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人民團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套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管理範圍內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區管委會和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
第六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並協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查詢等相關工作。
信息提供主體的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區、跨行業共享。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行目錄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修訂並公布本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目錄主要包括信息提供單位、相對人、信用級別、信息類別、信息事項、數據項、更新周期等要素。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自然人以身份證號碼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九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並建立本部門、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報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註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等方面的認證認可信息;
(四)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等信息;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情況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二)就業狀況、學歷、婚姻狀況;
(三)職業資格、執業許可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十三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社會保險費欠繳信息;
(二)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繳信息;
(四)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五)適用一般程式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被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六)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七)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
(八)被列入行賄犯罪檔案的信息;
(九)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十)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九項所列信息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欠繳信息;
(二)參加國家或者省、市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
(三)在學術研究、職稱評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信息;
(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經營人員通過註銷工商登記逃避行政處罰信息;
(五)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到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團體開展的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刑事判決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提供主體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應當以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為依據,並負責核實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進行篡改和虛構。
信息提供主體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報送。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與企業、社會組織的約定,從企業和社會組織中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有關企業和社會組織對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主體之間提供的同一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核實。對核實結果有爭議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第三章 信息套用
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公開程度分為三類:
(一)社會公開信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授權查詢信息,指經信息主體本人或者經信息主體授權可以查詢的信息;
(三)政務共享信息,指不得擅自向社會提供,僅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查詢和使用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程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通過“信用泰安”網站、服務視窗、移動終端套用軟體等方式向社會披露屬於向社會公開的部分,並提供查詢服務。
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匯總、編制並公布本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在履行有關法定職責時查詢公共信用信息,掌握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並依法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者參考依據。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或者約定的查詢用途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運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評價信息的套用範圍。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第二十二條 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綜合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綜合信用評價的認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最佳化檢查頻次;
(五)在政府網站和“信用泰安”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
(六)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狀況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二)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限制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七)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信息提供主體和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套用及安全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信息提供主體、信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
(二)越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三)擅自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詢信息從事非法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信息提供主體發現公共信用信息變更、失效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修改,並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報送。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有關其自身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公開,或者超過公開或者披露期限仍未從公開或查詢界面刪除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核查,並作如下處理:
(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主體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主體提供的信息一致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息提供主體,並通知異議申請人。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更正,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核查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有特殊情況上述時限確需延長的,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延長3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或者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該信息予以標註。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規定核查異議信息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發展改革部門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中止該信息的公開查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所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方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信用信息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一直以來,大量公共領域的信息由特定的單位所掌握,信息“孤島”林立,難以對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和利用。近年來,泰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誠信建設,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開通“信用泰安”網站,建成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先後印發實施《泰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泰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關於做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雙公示工作的通知》、《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的實施方案》等檔案,各部門單位也相繼出台行業內相關政策檔案。

出台依據

《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徵信市場,推動徵信業發展。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強調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設。山東省政府《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指出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泰安市政府印發實施《泰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泰政發〔2016〕11號),明確要求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辦法。泰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的實施方案》(泰辦發〔2017〕57號)也要求,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據此,2017年12月1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泰政字〔2017〕8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出台目的

填補我市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沒有規範性檔案的空白。《管理辦法》擬確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監管體制,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擬確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擬解決適用範圍、遵循原則。擬解決公共信用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能夠準確反映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同時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擬解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主要內容及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查詢和使用的條件。

出台意義

制定並出台《管理辦法》,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改革精神,對於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樹立良好的誠信氛圍。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在監管體制、適用範圍、遵循原則、主體的合法權益、安全與監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確立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是泰安市發改委。明確各縣(市、區)發改部門、泰安高新區管委和泰山景區管委負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套用等管理工作,並協助市級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二)確立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制度。明確信息歸集範圍、真實性責任和管理方式,明確了限制歸集的信息。確定各信息提供主體要嚴格按照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上報信用信息,於信息形成的7個工作日內向市級平台報送。
(三)確立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制度。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套用分類依據有關檔案劃分為社會公開信息、授權查詢信息、政務共享信息三類。公開程度由市發改委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予以明確。明確泰安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並公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錄,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四)確立公共信用信息套用制度。明確信用評價的規範套用,鼓勵社會套用,其結果作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明確具體聯合獎懲措施。確定綜合評價的認定標準及辦法由泰安市發展改革委制定。
(五)確立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規範各部門、機構及其個人的相關行為。確立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制度。明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異議的申請方式,明確市級主管部門、信息源單位的職責。

措施要求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泰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領導協調作用,加強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保障工作有序開展。各成員單位要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制度措施,確保《管理辦法》有序落實。
二是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加強對《管理辦法》的宣傳及各單位亮點工作、各類典型事例的報導。深入開展誠信宣傳進社區、進校園、進工地等各類誠信主題活動,傳播和滋養誠信價值理念,打響“誠信泰安”文化品牌,在全社會營造“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無信者憂”的濃厚氛圍。
三是強化調度考核。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監督《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要建立定期調度通報制度,加強督查督辦,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要加大懲處力度,對信用信息歸集不及時、工作不到位,特別是重點領域失信事件嚴重的,要進行通報、約談或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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