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物質淵源

法的物質淵源,法的力量的物質來源。即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從現象上看,法律規範的產生要經過國家機關的制定或認可,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政權是法的效力的直接來源。但是,統治階級並不能簡單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地決定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們的意志本身也是由他們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統治階級的立法者“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物的本質,那么我們就應該責備它的極端任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2頁)法作為一定社會關係的法律形式,作為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的法律表現,深深植根於社會生活之中。一個法律規範之所以能夠被人們所接受、所認同,歸根結底在於它反映了社會經濟關係的客觀要求。法的內在力量正在於此。相比之下,國家政權僅僅是在形式上對其賦予法律效力,把規範中包含的必然性以國家強制力的方式表現出來。法學史上關於法的來源或源泉有許多不同的看法。事實上,一個法律規範的產生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從不同意義及不同層次上,可以找出法的不同來源。如國家權力淵源、理論淵源、歷史淵源等等。但是,只有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從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出發,從法與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的內在必然聯繫出發,才能真正揭示法的最終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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