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關於國際環境問題的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和“公允及善良”原則以及普遍性國際組織制定的與環境問題有關的法律檔案。其中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國際環境法的主要淵源,是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規範。普遍性國際組織制定的與環境問題有關的法律檔案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如聯合國安理會做出的有關環境問題的決議,屬於國際法中的“硬法”;另一類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如聯合國大會的宣言、決議、行動計畫等,屬於國際法中的“軟法”,但其往往藉助於國際道義的力量推動條約的制定或國際習慣的形成,因而對各國具有一定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