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理論淵源

法的理論淵源,現實法律制度、法律原則的理論或哲學基礎。任何行為規則都是由當時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人們意志的體現和產物。一國的法律制度也總要建立在一定世界觀的基礎上,以某種哲學原理作為理論根據。沒有這些理論的倡導,一種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則就不會產生,或者即便產生了,也缺乏存在及發展的合理性,得不到普遍的認同。任何時代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理論來源。例如,西歐中世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是淵源於當時的宗教神學,文藝復興以後,啟蒙思想家們有關“天賦人權”和公平正義的學說是早期資本主義法的理論基礎,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則都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理論學說建立起來的。在共同的時代背景下,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又可以有自己特殊的理論淵源。如邊沁的功利主義和孔德的實證主義分別是英國和美國19世紀以來法律制度基本原則和價值觀的哲學依據。雖然在多數情況下,這些理論學說不能直接作為法律淵源,但有的國家仍然在一定條件下,即當制定法和判例對於某些問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允許司法機關援引權威性著作中得到普遍認同的觀點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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