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規範說

法的定義的規範說,由前蘇聯早期著名的國務活動家和法學家H.B.克雷連科於本世紀二十年代提出,時值蘇維埃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的形成時期。1924年克雷連科著成了《關於法和國家的談話》一書,在書中提出了如下法的定義:法是成文的現行法律或不成文的習慣法,它們反映著在該社會生產關係基礎上形成的,為了該社會統治階級的利益而被調整著,並以強制力保護著的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就其內容而言,無非是旨在確認或保護現行法律秩序的規範體系。這個定義把法歸結為國家制定的(成文的現行法律)或認可的(不成文的習慣法)的規範體系,突出了法的規範性;這個規範體系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體現了法的國家保護性和階級性;而這些又是為社會生產關係所決定的現有社會關係的反映,說明了法與社會關係的緊密聯繫及其物質制約性。可見,這個定義指出了前蘇聯法學界,乃至社會主義法學界所承認的法的基本點,即法的規範性,國家保護性、階級性和物質制約性。這些基本點一直為社會主義法學界遵循至今。同時,這個定義還第一次證明,維護法的規範性並不必然導致規範法學派那種抽象的、形式主義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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