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說認為刑法中的行為非自然意義的身體動作,其本質在於它的社會意義,因此,行為單復判斷應以社會評價為立場。人的身體動作如果從一般社會觀念的見地被視為一個行為,就是單一行為,如果被視為數個行為,即為複數行為。然而,社會一般觀念是一個中心和邊緣都十分模糊的概念,用它作為唯一標準,不可能真正分清危害行為的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