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提高釋法說理水平和裁判文書質量,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的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1日印發,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6月13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法發〔201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提高釋法說理水平和裁判文書質量,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其主要價值體現在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要講究文理,語言規範,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
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立場正確、內容合法、程式正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和要求;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進行說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
四、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結合訴訟各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必要時使用推定和司法認知等方法,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採納和採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據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或者證明標準爭議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理由。
六、裁判文書應當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重點針對裁判認定的事實或者事實爭點進行釋法說理。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當圍繞間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印證關係、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等進行說理。採用推定方法認定事實時,應當說明推定啟動的原因、反駁的事實和理由,闡釋裁斷的形成過程。
七、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無爭議且法律含義不需要闡明的,裁判文書應當集中圍繞裁判內容和尺度進行釋法說理。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或者法律含義需要闡明的,法官應當逐項回應法律爭議焦點並說明理由。法律適用存在法律規範競合或者衝突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選擇的理由。民事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法官應當首先尋找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如果沒有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法官可以依據習慣、法律原則、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併合理運用法律方法對裁判依據進行充分論證和說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理案件時,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充分論證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依據,並闡明自由裁量所考慮的相關因素。
八、下列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一併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
九、下列案件裁判文書,可以簡化釋法說理:適用民事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及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
十、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應當針對抗訴、抗訴、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強化釋法說理。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或者原審不同的,或者認為一審、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說理;針對一審或者原審已經詳盡闡述理由且訴訟各方無爭議或者無新證據、新理由的事項,可以簡化釋法說理。
十一、製作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文書樣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書寫作規範》《人民法院破產程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民事簡易程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等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但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調整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
十二、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釋法說理,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項序號;需要加注引號引用條文內容的,應當表述準確和完整。
十三、除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法官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規範性檔案;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採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不相衝突的其他論據。
十四、為便於釋法說理,裁判文書可以選擇採用下列適當的表達方式:案情複雜的,採用列明裁判要點的方式;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複雜的,採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採用附圖的方式;證據過多的,採用附錄的方式呈現構成證據鏈的全案證據或證據目錄;採用其他附屬檔案方式。
十五、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鍊,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註明實際含義。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
十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收集、整理和彙編轄區內法院具有指導意義的優秀裁判文書,充分發揮典型案例釋法說理的引導、規範和教育功能。
十七、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製作和釋法說理作為考核法官業務能力和審判質效的必備內容,確立為法官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法官業績檔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律的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評查活動,評選發布全國性的優秀裁判文書,通報批評瑕疵裁判文書,並作為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
十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作為裁判文書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常規性工作之中,推動建立第三方開展裁判文書質量評價活動。
二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實施細則。
二十一、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8年6月,最高法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提高釋法說理水平和裁判文書質量。
意見說,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主要價值體現在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
意見提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
意見表示,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進行說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
意見還提出,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據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或者證明標準爭議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理由。
意見要求,要根據案情是否重大複雜、訴訟各方爭議程度、審判程式類型、案件社會影響大小、文書種類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並分別提出“應當加強釋法說理”和“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遵循文書製作的技術格式規範、語言文字規範等,從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要求出發,提出了指引機制、考核機制、評估評價機制、評查監督機制等配套建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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