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法律系統說

法的定義的法律系統說,由前蘇聯著名學者B.H.庫德里亞夫采夫,A.M.瓦西里耶夫等人倡導的一種學說,主張應該用綜合的方法,把法律上層建築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持這一學說的學者們認為,法的概念是所有法律學科知識的總和,這一概念應當包括如下法的最重要的特徵:(1)國家意志性(體現為政權機關制定的規定各個生活領域中人們行為範圍的法律);(2)國家意志受統治階級生活的物質條件、文化水平和歷史傳統的制約,這個政權體現該階級的利益、目的和價值觀;(3)國家意志具體體現為規範性規定;(4)法律規範在人們實際行為中的實現;(5)專門的國家機關保證制定和適用法律規範;(6)法律系統所有客觀存在的成份反映在社會和個人意識里,產生出對現行規範和制度的評價、對待它們的態度和關於這一領域什麼是應該做的概念。這實際上已大大超出了法的概念的範圍,法的概念已無法包容這么多的內容,因此這些學者提出了一個更大的概念一—法律系統(legal system)。他們認為,法律系統的概念不僅能夠包括全部法律現象,而且還能把作為社會生活特殊現象的整個法律現象的組織和相互作用看成是有機聯繫著的,從學術方面來講,法律系統的概念能夠在更高水平上把規範學說、形成過程說、“社會學”說和法學界已有的其他學說合成一個完整的圖象。法律系統如果沒有相應規範基礎,沒有對法的形成過程和外部聯繫,以及對法的功能的實質的認識,是不能想像的。法律系統的概念把所有這些認識集合起來,使法律知識更充實和完整,更接近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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