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統結構

法律系統結構可以分為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二者有著不同的目的,功能和內容。從靜態方面看,法律系統乃是法律規範、原則和制度的總和(系統的規範方面),是法律手段的總和(組織要素),是該社會所固有的法律觀點、思想、觀念的總和(意識形態要素)。從動態方面來看,法律系統顯示一定的過程,這些過程使它具有運動性,說明它的動向和效率。它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法的創製;法的實現、包括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法律思維。所有這些要素都聯繫著社會主義的其他社會現象和過程。法律系統的運作,一方面被法的創製活動的社會制約機制所保證,另一方面又被法的實現的社會因素所保證。番律系統發揮功能的最終結果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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