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形成過程說

法的定義的形成過程說又稱“客觀法與主觀權利統一說”。基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法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這一著名論斷,主張既然法的形成過程必須到階級社會的客觀生活條件中去尋找,那就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到揭示法的形成過程及其規律性上。這一學說的代表人物有A.C.雅維茨,A.A.彼昂特考夫斯基,C..凱切克揚,E.A.盧卡紹娃等。他們在論證法在未被立法機關確認之前就已經在一定社會關係中產生和存在了這一思想時,引用了馬克思如下兩個著名的論斷:(1)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質的普遍和真正的表達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應該去遷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應該去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9頁);(2)立法者“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頁)雅維茨不同意法的規範說,在1976年出版的著作《法的一般理論—一哲學和社會問題》一書中,他給法下了如下定義:法是物質地被決定的上升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是全民意志),它不僅直接表現在具有國家約束力的一般規定中,而且表現在由這些規定所確認的社會關係主體的實際權利中,它們的性質和內容在客觀上是被決定的。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雅維茨著重強調了兩個方面:一是法的物質制約性,一是主體權利。法本身是客觀法與主體權利的統一,法的完整的基礎(第一級的本質)應該認為是受到物質制約的上升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而存在於經濟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之中,通過個人權利的法律義務的內容,不斷地向法“注入”新鮮的“社會汁”,因而處於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規範是有機的,並且經常與現象的各種關係相互聯繫。不難看出,這一學說在正確揭示了法的物質淵源,強調法的根據和價值評判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卻往往忽視了法的物質淵源與法本身的區別,要知道,正是法以完善的規範形式,使作為其物質淵源的社會關係的內容具體化了。從法的物質淵源到法律規範,有一個質的飛躍,正是這個質的飛躍,使法律規範具有其本身的獨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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