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社會關係說

法的定義的社會關係說,由前蘇聯早期著名的法學家I.N.斯圖奇卡於本世紀二十年代初提出,時值蘇維埃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的形成時期。為反對當時流行的法律虛無主義,尤其是萊斯涅爾的心理法學派理論,斯圖奇卡於1919年12月在一份題為《俄羅斯聯邦刑法指導原則》的檔案中提出:法是與統治階級利益相適應的,由該階級有組織的力量保護著的社會關係體系(或秩序)。在1923年出版的《法和國家的作用》一書中斯圖奇卡再次重申了這個定義。這個定義揭示了法的階級本質和法的國家保護性,解決了西方法學家此前長期沒有解決的一個問題,即法的現實性問題、法的基礎問題,指出法的基礎在於社會關係,即經濟關係,這一點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這個定義的不足之處在於沒有指出法的規範性這一重要特徵,忽視了法是社會關係的形式,是生產和交換關係的形式,忽視了在法的形成中,國家的中介作用。1931年全蘇馬克思主義者國家法專家第一次代表大會後,斯圖奇卡的法的定義受到了不公正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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