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成的初態過程

法律形成的初態過程,荷蘭法學家H.J.V.E霍默斯(Hommes)提出的關於法律形成過程的一種運動學的類比。他認為,法律制定的過程依賴於一種超主觀的實質性的法律原則,任何秩序從中獲得法律的持久性和動力性。立法者的立法活動要適應新的法律需要及變化著的環境,這稱之為橫向的法律動力學。高一級的法律制度活動需要較低一級的法律形成活動的具體化和個體化,這稱之為縱向的法律動力學。在這裡,法律的發展不僅需要立法機關的活動,而且要補充司法的法官的司法過程。法律形成的動態過程與法律的其他特點相關:(1)法律所體現的意志與法對形成的動態過程有關,意志只有通過這種動態過程,才能由體現實質性的法律原則轉化為效力性的法律規範,成為法律規範的淵源。(2)法律的效力決定於法律形成過程的動力學。法律規定正是通過根源於法律形成的動態過程,才能有效地與法律事實、法律關係相聯繫。(3)法律明確的表達也與法律形成的動態過程有關,它需要法律形成動態過程的解釋和翻譯。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是一種司法補充行為,只有把法律檔案與實質性的法律原則聯繫起來理解才能獲得真實的司法含義。(4)語法解釋決定於法律的形成,邏輯和技術解釋決定於法律規範的實質性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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