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心理說

法的定義的心理說,由前蘇聯早期的唯心主義法學家、心理學法學派代表人物M.A.萊斯涅爾於本世紀二十年代提出,時值蘇維埃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的形成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萊斯涅爾的理論正適應了這一情形,他認為法就是法律意識的直接反映,而不同的經濟成份又產生不同的法律意識,因而就得出了蘇維埃法律體系有多種階級性的結論。在他看來,勞動法典是無產階級的法,土地法典是小資產階級(農民)的法,民法典則是資產階級的法。萊斯涅爾的理論從根本上否認國家在法的形成過程中的中介作用,忽視了法不僅決定於社會經濟條件,還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而看不到這些法典的實際內容都反映著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其階級性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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