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規範主義定義

法的規範主義定義是指規範主義法學或規範法學對法所下的定義。規範法學以19世紀的分析法學作為其重要的思想淵源和理論基礎。

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主權者以制裁為後盾的強制命令。法與道德沒有必祖的聯繫,主張“惡法亦法”。規範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美籍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則對法的定義作出如下概括:法的定義有政治定義和科學定義之分。法的政治定義是根據主觀價值判斷來確定的。而規範法學所追求的是科學定義,它是以科學的觀點出發,排除了任何道德的或政治的價值判斷。“法律是個人行為的一種秩序”,“是一種社會組織的特定技術”。(《法律與國家》,正中書局(台)1970年版,第1頁、第3頁)所謂法律是個人行為的一種秩序,是說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並由此建立了一種社會秩序。所謂法律是一種特定技術,是指法律具有特殊的強制性,這一點是法與其他社會秩序如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區別之所在。以凱爾森為代表的規範主義法學或規範法學,並沒有正確、全面地揭示法的內涵與外延,它沒有揭示法的真正本質。他們反對將法與任何道德或政治的價值判斷相聯繫,根本目的在於為帝國主義時期壟斷資產階級推行司法專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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