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

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是法律執業者必須通過的基本考試。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必須擁有該證書,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並沒有硬性要求。

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實際上是指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職業證書考試。擔任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一般在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基本介紹

簡介,報名條件,提供材料,通過率,問題問答,時間表,考試輔導,考試內容,試卷科目,資格證書,考試用書,考試標準,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考試監察,成績查詢,準備工作,

簡介

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實際上是指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考試。
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必須擁有該證書,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並沒有硬性要求。自2002年後,更名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每年9月下旬進行考試。

報名條件

一般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3]。
在校生報名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
港澳台學生報名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提供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法務部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列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報名表下載:請登入:中國普法網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採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6.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通過率

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過率為11.22%,2005年的通過率為14.39%,2006年的通過率達到約17%,2007年的通過率達到約20%。 2008年通過率25%,2009年通過率是23%左右。(以上通過率包含放寬地區考生,即C證書,它只能在限制地區如老少邊窮和貧困地區使用,而西藏自治區只要達到280分就算通過,所以只看通過率衡量司法考試不夠準確,實際A證通過率只有百分之十幾。司法考試依然很難,而且題目逐年難度增加。)

問題問答

問:報名要求什麼條件?專科生可以報名嗎? 
答:08年的司法考試,在學歷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法務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問:學歷證書有什麼要求?我是中央黨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須出示符合要求的畢業證書;參加高等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經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自學考試單科(全部科目)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學生證明報名,但考試通過申領資格證書時,必須持正式的畢業證書。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證書包括:具有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學歷證書;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經教育部批准實施網路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路)教育畢業證書;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納入國家招生計畫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學歷,不得報名。黨校畢業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屬於國家教育序列承認的學歷不具備報名條件
問:我是非法律本科,報名對我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程度有要求嗎?
答:08年對非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報名時請查看具體要求。
問:我已經在2005年通過司考並取得了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現在已經續本畢業想拿A證,請問我還能報名嗎?
答:能。已經通過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證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考司法考試。你已經取得了本科學歷,可以再報名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
問:可以代報名嗎?我現在在外地學習,可以在當地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或學習的異地報名。異地報名須提交當地一年期以上的暫住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學習證明原件。其中,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可以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但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不在非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在放寬地區報名參加考試。
問:我已經考了全部的成績,現在還沒有論文答辯!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法務部規定,必須是全部的成績合格,當然包括論文成績。

時間表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7月初進行現場確認;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法務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複習、備考。法務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考試時間: 8:30-11:30 。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 。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復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總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資格證書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考試用書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9年修訂版 全三卷) 作 者:國家司法考試中心 組編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4-1 字 數: 版 次: 1 頁 數: 全3冊 印刷時間: 開 本: 16開 印 次: 紙 張: I S B N : 9787503683435 包 裝: 平裝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 法理學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概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的要素 第四節 法的淵源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六節 法的效力 第七節 法律關係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法的實施 第三節 法適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解釋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第五節 法治理論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與經濟 第三節 法與政治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六節 法與人權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 羅馬法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憲法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 第六節 憲法規範 第七節 憲法效力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節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節 選舉制度 第三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一節 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四節 憲法實施的保障 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一節 反壟斷法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 產品質量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 證券機構 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財稅法 第一節 稅法 第二節 審計法 第六章 勞動法 第一節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 勞動契約法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 第四節 勞動爭議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一節 土地管理法 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章 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環境責任和環境糾紛 國際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 領土 第二節 海洋法 第三節 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第四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 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係法 第三節 領事關係法 第六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一節 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 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範圍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節 國家和國際組織 第四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衝突、衝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一節 法律衝突 第二節 衝突規範 第三節 準據法 第四章 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 第一節 識別 第二節 反致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 法律規避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 物權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商事關係 第五節 婚姻與家庭 第六節 繼承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第二節 信用證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與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一節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第三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審判制度 第一節 審判制度概述 第二節 審判機關 第三節 法官 第四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檢察制度 第一節 檢察制度概述 第二節 檢察機關 第三節 檢察官 第四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師制度 第一節 律師制度概述 第二節 律師執業 第三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四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證制度 第一節 公證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第三節 公證程式 第四節 公證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法官職業責任 第七章 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檢察官職業責任 第八章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第三節 律師職業責任 第九章 公證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公證職業責任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

考試標準

如何確定考試成績與授予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另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1年才能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授予時間確定2007年司法考試的成績是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12月1日—15日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向當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之後各地司法局將申請匯總後送省司法廳審核,最後報法務部審批後發證。發證時間為2008年的3月。審核期為12月下旬到次年2月份左右。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製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託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複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法務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違紀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對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本辦法規定由監考人員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監考人員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處理,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 第四條處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報名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由其報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決定;已經參加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法務部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收回、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場場內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場內監考人員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取消其本場考試成績: (一)違反規定隨身攜帶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仍未按規定在試卷、答卷(答題卡)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准考證號或者不貼上條形碼的; (四)考試期間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的; (五)在考場內喧譁、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與本人准考證號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題的; (七)答題用筆不符合規定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帶出考場的; (九)考試期間違反規定擅自出入考場的; (十)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在給予相應處理的同時,應當責令應試人員將有關物品交由場內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第七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場場內監考人員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二)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的; (三)以討論、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的; (四)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五)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協助他人抄襲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答題卡)、條形碼或者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經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理: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或者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接收或者傳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三)故意妨礙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五)有其他嚴重作弊或者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經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理: (一)有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 (二)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作弊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認: (一)應試人員在答卷(答題卡)上做提示標記; (二)應試人員答卷(答題卡)筆跡前後不一致; (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 確認前款規定情形的具體標準,由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制定。評卷專家組確認應試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由法務部根據其作弊事實和情節,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 (一)不認真履行考務工作職責的; (二)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有關規定,造成後果的。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並作出禁止其再從事司法考試工作的處理,同時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準予報名、發放准考證的; (二)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違紀的; (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四)擅自變動每場考試開始或者結束時間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交換負責監考考場的; (六)採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卷的; (七)在運送、接收、保管試卷等環節丟失、損毀試卷,在監考、評卷、成績核查等環節丟失、嚴重損壞答卷(答題卡)的; (八)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九)在考試開始前泄露試題內容的; (十)外傳、截留、竊取、擅自開拆未開考試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題卡)的; (十一)偷換、塗改答卷(答題卡)或者私自變更成績的; (十二)未經批准向社會發布有關考試信息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本辦法規定違紀行為的,在依照本辦法實施現場處理措施的同時,可以對違紀人員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關試卷、答卷(答題卡)採取必要的保全證據措施,並應當將應試人員違紀的事實、情節,查收的作弊證據以及現場處理情況,在《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作出記錄,並由二名以上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考試結束後,《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及有關證據,經考點總監考人審查確認後,報送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對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處理,總監考人、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作出記錄並簽字,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並加蓋公章。 對應試人員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製作《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並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第十五條對應試人員作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決定之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六條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工作中,有對應試人員進行挾私報復或者誣陷等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行為受到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將本地區考試違紀的情況及處理結果報法務部備案。在考試組織和考試進行的過程中發生特別嚴重的考試違紀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法務部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建立考試違紀人員及處理結果檔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定考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法務部令第97號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考試監察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 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應有利於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於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在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機關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強監督: (一)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報名、考試期間,監察人員可進行現場監督; (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可派專門人員進入現場監督;成績登錄期間,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應派專門人員進駐現場監督; (四)應試人員成績登錄校正完畢後,在正式公布前應送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備份存檔;應試人員提出查分後變更成績的,應書面通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 第八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九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應及時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監察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反紀律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績查詢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方式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簡訊查詢—考生可在11月期間定製簡訊查分業務。過期不予訂製。考生可傳送““SFKS准考證號”到0220056(簡訊服務商電話每年並不確定)。
第二種:網上查詢—考生請於當年11月20日左右登錄中國普法網查詢。
第三種:郵寄成績—考生成績單和核查考分相關要求將郵寄給所有考生。

準備工作

基於各個部門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點以及在司法考試體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對各部門法的複習方法上,也是有區別的。根據本人的複習經驗,可以將其分為四個梯隊:
第一梯隊: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對於民法和刑法必須高度重視。從最近兩三年的司考來看,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越來越側重理論,所以,對這兩門部門法一定要看透教材(此處所說教材一般指《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下同),這是基礎,當然,對於刑法,可以只看總則部分,刑法學的理論基本集中在總則部分。對它們,必須站在理論的高度來學習,掌握原理性的知識點,而並非單純的去記憶法條。然後在看重點法條,對於重點法條必須完全掌握,做到運用自如。之後,在把所有法條都看一遍,達到融會貫通之功效。
第二梯隊: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法)。這兩個部門法和第三梯隊的行政訴訟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司法考試的三分之一,因此,從考試得分的層面看,必須把三大訴訟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門法那么靈活,訴訟法考查的多為法條的直接規定(行政訴訟法稍有不同)。在複習的時候,應當直接面對法條,全面掌握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應該說,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都具有可考性,因為其都為操作性的內容。而對於仲裁法,法條內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分左右,可以說,仲裁法是最好得分的一部法律。不少司考輔導機構的目標是“訴訟法不丟分”,我們也可以以此作為自己的複習目標,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隊: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商法、經濟法、憲法、智慧財產權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職業道德。這部分內容龐雜、法條冗多,而理論性相對較弱。對於這部分內容,可以只看重點法條,並且,從經驗來看,掌握重點法條已經足夠。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條是不具有可考性的。比如《環境保護法》中只有第10、11、41、42條四條可能作為考查對象,因此,在複習時,只需掌握這四條內容就可以了。如此,可以少走不少彎路。
第四梯隊:包括法理學、法制史、三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部分內容本身沒有法條,而三國法部分的國際條約也沒有必要去看,其實也不可能有精力去掌握國際條約的內容。因此,對於第四梯隊只看教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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