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2018年4月25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我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第一部規章,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組織實施、違紀處理、資格授予管理等內容,對於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實施日期:2018年4月28日
  • 發布機關:法務部
  • 發文字號:法務部令第140號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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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140號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4月25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傅政華
2018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法務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法務部負責實施。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第八條 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管理。
第三章 報名條件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 考試內容和方式
第十一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法務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綜合考查應試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應當具有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
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統一確定合格分數線,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由法務部公布。
第五章 違紀處理
第十六條 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故意犯罪的,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資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法務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法務部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務部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對其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出相應處理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在法務部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規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其他政策規定,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後,在年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背景意義

自2002年組織首次司法考試,到2017年實現司法考試的圓滿收官,法務部共組織實施了16次司法考試。全國有619萬餘人次報名,513萬餘人參加考試,截至現有96萬餘人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還有2萬餘人待申請法律職業資格。在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中,有近一半的人員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等法律職業,還有大量人員從事立法、行政執法、公司企業法務等法律工作,選拔儲備了大量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同時也看到,司法考試制度還存在一些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要讓這項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過改革的方式來加以解決。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7章28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法律依據、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考試要求及實施主體。第二章考試組織,共3條。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考試組織實施管理中的職責。第三章報名條件,共2條。分別規定了考試報名的積極條件和禁止條件,按照《意見》和中央有關規定,對報考專業學歷條件、不得報考的情形作了規定。第四章考試內容和方式,共5條。規定了考試組織形式、方式、內容及合格標準等。第五章違紀處理,共2條。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具體規定將另行制定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章資格授予和管理,共4條。規定了資格授予及後續管理,明確建立取得資格人員檔案信息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具體規定將另行制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七章附則,共7條。分別對新老制度銜接、放寬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新增規定

《實施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新規定:
一是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有新規定。根據兩辦《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將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準入範圍。
二是考試報名的專業學歷條件有新規定。根據《意見》規定,在《實施辦法》第9條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學歷條件作了一般性規定,即“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這樣規定,提高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專業學歷門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同時,遵循不動存量做好增量、確保各項舉措能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見》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在第22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高等院校學籍(考籍)或者已經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人”,適用第22條的規定,這一規定一直有效。
三是不得報名的禁止性條件有新規定。為從源頭上把好法律職業的入口關,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和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以及修改後《律師法》《公證法》等的規定,增加了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是考試內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規定。在考試方式上,《實施辦法》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以參加當年的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同時,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在考試內容上,明確考試內容和命題範圍以法務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五是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管理上有新規定。《意見》賦予了司法行政機關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新職責,《實施辦法》明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處理,並將相關信息在法務部網站上公布,加強了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日常和動態管理。

報考條件

為認真貫徹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在一定時期內繼續實行放寬條件政策,以解決好艱苦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法律職業人才不足的問題。同時,我們將依據有關政策,對放寬條件政策的適用範圍和條件進行適當調整,確保精準扶持、靶向施策,具體規定擬在年度考試公告中發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問題,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研究,確定繼續實施這一政策,根據《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的問題。

適應變化

《實施辦法》規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法務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也就是說,考試大綱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和備考的依據。現法務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試大綱,擬近期出版發行。今年的客觀題考試將在全國各考區全面推行計算機化考試,為方便廣大考生提前適應計算機化考試方式與環境,考試公告發布後,法務部網站等平台將發布計算機化考試答題演示、操作指南、模擬答題操作練習系統視頻資料等材料,廣大考生到時可以登錄法務部網站來熟悉、了解和模擬練習計算機化考試答題系統。

考試安排

《實施辦法》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根據相關工作部署,今年考試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將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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