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和國家提出的,得到人民民眾廣泛支持,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的治國方略和價值選擇。像任何一個國家步入法治化一樣,中國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軌道,要建成法治國家,應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會關係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即社會公眾對法律忠誠的信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信仰
  • 外文名:Legal belief
  • 主體:社會
  • 內涵及特徵:四大內涵和特徵
簡介,內涵及特徵,重要性,內在需要,障礙分析,對策分析,

簡介

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是社會主體在對社會法的現象的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油然而生一種神聖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識等各種心理因素的有機的綜合體,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是主體關於法的主觀心理狀況的上乘境界。

內涵及特徵

法律信仰的基本內涵及其特徵:
第一,立良法。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沒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會自然談不上法律信仰。當然有了法律,人們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這已被古今中外的屢次實踐所證明。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從法律產生的源頭——立法上去探尋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徑,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環。那么何為“良法”?從先哲亞里士多德到傑弗遜,從拿破崙到薩維尼都進行了深入思考和艱難開拓,雖然飽經挫折但也碩果纍纍。儘管觀點眾說紛紜,但他們有一點共識的確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須緊扣本國實際,否則立法就是無本之木。毋庸置疑,當下國人法律信仰的缺失與我國立法的錯位不無關係。眾所周知,經過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確立,但大都移植西方,與國人的文化及習慣有相當距離。所以讓人們一夜之間放棄內心所信仰的千百年來所形成的傳統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為此,我國立法必須立基於本土習慣上的博採眾長,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靈魂,也是培育國人法律信仰的關鍵。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紙上談兵;沒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牆上蘆葦。
其三,嚴執法。嚴格執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為任何一個法院的判決若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無異於一紙空文。公正執法是嚴格執法的應有之意,因為此處的執法機關不僅僅是指法院的執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嚴格執法是政府取信於民的重要保證,不僅事關政府的光輝形象,而且關乎民眾法律信仰的形成。長期以來,傳統司法行政合一體制的影響依然在國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對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均認為是父母官應當為他們排憂解難,“有問題,找政府”的思維在當下民眾中依然很有市場。若此,如果人們總是從媒體或生活中看到執法人員動輒砸攤子、亂罰款、強行拆遷,而政府機關總是抱著一個“不出事,就沒事”的僥倖執法心態,就難免小事釀大禍,想讓百姓相信政府公正執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鏡中月了!然則如何保證嚴格執法?筆者以為,無論是司法機關執法還是行政機關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式,以儘量勸說當事人心悅誠服地執行為上策;即使要採取強制執行方式,也不能簡單粗暴,要牢固樹立“權為民所用”的基本執法觀。依此路徑,就能逐步培養出民眾的規則意識,為法律信仰的形成夯實基礎。
最後,重守法。法律信仰是主體和客體的辯證統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體,那么法律信仰的主體無疑應當是人,不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還包括數量眾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認,前三者可能對法律信仰的客體影響成分較大,而守法者對法律信仰主體的影響成分可能更深。當然,這並非說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體,恰恰相反他們更應該模範帶頭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因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執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更因為他們的一舉一動對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識影響更為深遠,誠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行”。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識?愚以為,必須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層,尤其要把那些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到位,讓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守法,也就是讓民眾做到積極守法,而非被動型地消極守法。消極守法使民眾畏法如虎,只有積極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識。申言之,積極守法就是要讓廣大民眾切實感受到法律給他們帶來的或可能帶來的利益或不利後果,亦即對於受害人來說,通過法律維護了其正當權益,實現了其心目中的正義;對於侵害方而言,通過法律制裁使其承擔後果,從而使之感受到由於自己的過錯給自身帶來的物質或精神損害。如此日積月累,就必然能夠在廣大的民眾中間形成一個良好的守法氛圍,然後才能進一步升華為根植於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信仰。

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產生並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後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宏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後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是致力於培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然而,培養對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對此,筆者將結合歷史作如下的闡述: 第一,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思維敏捷的法學家把法律提到倫理性的高度加以讚揚,認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同時,他們十分重視從社會文化倫理角度解讀法的精神本質,將其看成是深藏在實定法之後的最高價值主體,從而確立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並有利地保護了當時城邦自由民從事商品經濟的活動。不容置疑,法學家們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並達到適應當時經濟狀況的需要,很大程度激發了當時城邦人民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這種信仰的產生,無疑促成了當時城邦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羅馬城邦國家告別原始共同體的人治模式,進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歷史進程之中。
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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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西方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到後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所發起的許多運動中,以各種形式來(絕大多數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個性自由和解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反對和廢除封建等級和特權觀念等等,這一切無疑為後來的資產階級的法治國理論奠定了基礎。即使是馬丁·路德加爾文等發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條的宗教改革運動,培育和傳播了馬克斯·韋伯稱之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精神,這一精神高揚了“信仰”的權威和價值,因而這一信仰理念,又使廣大宗教徒從等級森嚴的教會制度的統治中解脫出來,而自願在當時已成為社會權威的象徵--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觀念的支配下積極投身於政治經濟活動,這促成了西方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進一步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法治戰略的實施和實現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
總之,縱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對於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的確立。此刻,中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斷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其他法治國家中吸取經驗。而上述的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們所可以借鑑的,這對於中國法治國家的構築是不無裨益的。

內在需要

“法治應當優於人治”,這已成為定論,尤其是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需要法治。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一個國家法治應具備兩方面的條件,其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因而,僅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肯定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種內在需要。 首先,我們講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有足夠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尊重、認可和接受,沒有社會公眾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即沒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就會喪失穩定性,法律就會沒有權威,猶如一紙空文,那么法治就會論為人治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講,“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其次,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證,或者說是法治的“軟體”系統設立的基礎,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反過來說,法治的這種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又是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反映和表達,而構成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無疑是那生活乾社會之中的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認識,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從這一意義上講,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有利於整個社會法治的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於法治社會的構建。
最後,從法治本身的內涵來講,法治所要表達的意義是:法治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種精神和信仰、意識和觀念,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態;法治的精神在於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則。然而,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條件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沒有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這一切只能成為“空中樓閣”。誠如伯爾曼所講,“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於它們,所以正是由於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

障礙分析

首先,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徵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並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於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法律就如一紙空文。伯爾曼也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毋庸諱言,若真的如此的話,那不僅將對法律的培養造成障礙,同時也將給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造成極大的障礙,使中國法治面臨被拋棄的危機。 其次,立法的膨脹,法律出台時間的縮短,使得法律價值很難轉化為主體價值所追求的目標。據統計,自1979年到1993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訂248部法律和有關法律方面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頒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規;此外,國務院各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數以千萬計的行政法規、規章。近些年來,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斷地加快,法律、法規的出台一部接著一部,特別近兩年,立法速度更是驚人,幾乎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或法規的出台。這股洶湧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說明了中國在市場經濟下建設法治社會的“硬體”系統的逐漸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卻也給法律難以被信仰種下了隱患。這種法律、法規數量猛增的社會實踐,使得社會公眾對它們根本無法全面知曉,據有關調查的推算,公民對法律的認識程度只達到近幾年法律制定總數的5%;再加上這些法律為適應經濟發展,社會變化發展的需要,還要適時地對它們進行修改,使得社會公眾更加無法知曉,更別說了解和掌握,就是一個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無法對它們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實告訴了我們許多法律等於是虛設。
再次,司法體制存在著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值。在中國司法體制中,公安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等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辦關係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變演化成了打關係,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錢、關係和人情的較量。一個同樣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卻得出了不同的結果;還有,有的當事人即使打贏了官司,其訴訟也難以得到實現,訴訟價值也難以得到實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白條”、“一紙空文”。
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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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冷卻了社會公眾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義論者認為法律只是統治者手中用於對社會進行有效而強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種沒任何思維和良知的東西而已,它是一種靜的沒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說法律是一種工具的話,法律將失去其內在的價值和活力,失去其靈魂良知,成為倫理價值缺失的殘疾之物。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制裁的話,那法律就無法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

對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其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公眾所信仰的對象,從而決定了培養社會公眾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可是中國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對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係,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採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於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甦醒。
2.把法治精神的建設同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養社會公眾法律信仰觀念的重要基礎。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並非是絕對的因果關係,而是一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係。法治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提供一種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後,認為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得最顯著的政治法律後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係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的格局,從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聖、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此刻,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狀態之下,而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所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的競爭,隨之產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會各種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3.現代法治理論要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這種生活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的;社會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潘恩曾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於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這正說明了社會優位這一理念。現實中,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社會公眾意志的體現,它們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手中依靠強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這就會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極服從,從而弱化了他們內心的法律情感。那“沒有了神聖的淵源,也就沒有了永恆的有效性。”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由於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託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假使執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這樣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甚至會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這並非是危言聳聽。這也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因而,為了法律信仰的培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扶正祛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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