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信仰

政法信仰

政法信仰是大眾信仰的一種構成。“信仰不是一種學問。信仰是一種行為,它只有被實踐的時候才有意義。”的確,始終停留在紙面上的信仰與沒有信仰無異。我們學習王正宏的堅定信仰和寶貴精神,就需要腳踏實地從一點一滴做起,從手邊的工作做起,讓“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於每一天、每一件具體工作的始終,成為一種自覺恪守的習慣和發自內心的準則,最終樹立起堅定不移的政法幹警信仰,在面臨重大考驗和危機的時候,絕不辜負黨和國家以及人民的期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法信仰
  • 外文名:Belief of politics and law
  • 介紹:社會信仰
信仰作為一種社會心理,是個體“人”對社會意識形式的理解與認同。
與社會意識形式相對應,信仰可以分為:政治法律思想信仰(即政法信仰)、宗教信仰和文化信仰。
需要說明的是,在政法信仰中,通常我們將注意力放在“政治”方面——甚至直接稱其為“政治信仰”——而忽視了“法律”方面。其實伯爾曼說過一句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當法律在生活中足夠重要時,人們似乎有必要對這句話進行思考。
另外,這裡所說的文化信仰所指的“文化”是狹義的文化,即可理解為道德信仰、藝術信仰等的集合。
政法信仰、宗教信仰和文化信仰這三者並非共生關係,對於個體人而言,並不一定是三種信仰兼而有之。有人有政治信仰,而無宗教信仰;有人只有文化信仰,而無其它;也有人兼有三種信仰,反之亦然。這由個人認知水平和知識結構決定。
信仰容易“先入為主”。以宗教信仰為例,一旦某人信仰了佛教,那他就很難同時再信仰天主教。這是人固有的“局限性”——當然,也有人可以同時研讀這兩個宗教的經典,但研讀和信仰是兩碼事——在一定範圍內,我們可以說,信仰具有排他性。
信仰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個人認知水平和知識結構的變化,信仰本身也發生著變化,甚至會被個體放棄。但這並不說明信仰有高低好壞之分,誰又能保證“被放棄的”就一定劣於它的替代者呢?
總之,信仰是一個私人語境下的詞語,它是屬於個體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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