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信仰同行社,隸屬山西大學法學院。成立於2003年10月19日,山西大學“十佳社團”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之信仰同行社
- 隸屬:山西大學法學院
- 成立於:2003年10月19日
- 稱號:十佳社團
法信社簡介,宗旨,社團章程,社團活動,模擬法庭,法院旁聽,法治講座,普法下鄉,法律時務,法律素養,知識競賽,綜藝活動,
百科名片
山西大學法學院法之信仰同行社,成立於2003年10月19日,山西大學“十佳社團”之一,是在山西大學校團委、山西大學社團聯合會、山西大學法學院領導下,由山西大學法學院學生自發組織成立的學生社團。是山西大學唯一一家以法律作為自己的特色的社團。社團名稱來源於美國比較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的“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
法信社簡介
宗旨
這個世界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心靈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們頭頂上璨燦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法則。法律時時刻刻都在塑造著社會,規範著公民行為。無法,則無以立國,有法,國則昌盛民則安居。
我們以“傳播法律知識,提高實踐能力,堅定法律信仰,維護公平正義”為宗旨,努力為喜愛法律的同學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學們對法律的認識,在研究法律理論的同時,增強自身的實踐性,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培養同學們洞察問題、預見未來、開拓創新、社會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學們對學習的熱情,對法學專業同學們未來職業的發展進行預演,對法律有興趣的非法學專業學生也可以對法律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本協會(社團)全稱是:山西大學法之信仰同行社
第二條、本社團的性質本社團是由學生自願結成;在山西大學團委,社團聯合會領導下的非營利性學生社團。
第三條、本社團的宗旨
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校規校紀和校團委的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學校利益的活動。為喜愛法律的同學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學們對法律的認識,在研究法律的同時,積極學習各種法律知識,將好的有知識與實踐的想法變為現實,嘗試,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培養同學們洞察問題、預見未來、開拓創新、社會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學們對學習的熱情,促進學習成績的提高。本社團奉行自願、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原則。
第四條、本社團是山西大學學生社團的成員,接受山西大學的領導,接受山西大學團委和校學生會的監督管理,接受社團聯合會的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社團的活動範圍
(一)法律交流與研究
(二)法律實務
(三)其他知識的交流與研究
(四)舉辦與法律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山西大學正式學籍;
(二) 承認本社團章程;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填寫社團聯合會分發的入社申請單;
(二) 登記備案,交會費,正式成為社團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社團推薦會員的權利;
(六) 有請求本社團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和解決在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
(二)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三)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社團活動,完成社團任務,宣傳社團的宗旨,維護社團的聲譽
(五)主動向本社提供各種信息、意見和建議,協助並監督組織活動執行情況的義務。
(六)按規定交納活動所需必要費用(會費);
(七)主動向本社團提供各種信息、意見和建議,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並監督組織活動執行情況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或廢除本社團章程,並報經校團委、校學生會社團部批准後實施;
(二) 選舉和罷免社團理事會;
(三) 審議社團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查會長(社長)的工作報告;
(五) 審查對會員開除社籍的處分;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一年
第十五條 社團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社團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社團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 領導本社團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社團的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三) 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 在校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五) 家長及班主任同意其擔任。
第十八條 本社團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一年至兩年(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 本社團會長(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社團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社團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檔案;
(四) 與學校等主管機構的聯繫。
第二十條 副會長(副社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方面因素,開展工作;
(三) 與學校等主管機構的聯繫;
(四) 協助會長(社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贊助;
(三) 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活動所需必要費用(即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大會和校團委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專項資金或者社會贊助的,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式,由校團委、校學生會、社團聯合會、本社團理事會或10名以上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社團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7日內,報校團委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執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經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校團委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校團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團活動
模擬法庭
使同學們了解法庭程式,體驗真實的法庭氣氛, 增強同學們的法律權威意識和法制觀念。
法院旁聽
組織社員到法院進行旁聽,以增進社員對案件的庭審程式的了解。
法治講座
邀請知名法學教授或社會知名律師舉辦講座,擴展同學們的法律知識面。
普法下鄉
帶領社員到社區或農村進行普法宣傳,解答法律疑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提高同學們的自身實踐能力。
法律時務
就一系列法律問題展開討論,並邀請法學教授給予點評,培養大家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
法律素養
旨在提高同學們的口才和運用法律的技巧,培養敏捷的思維和嚴密的邏輯思維,加強同學們的法律素養。
知識競賽
豐富同學們的法律知識,提高同學們的反應能力。
綜藝活動
包括參觀博物館、素質拓展訓練、周年慶典晚會等,豐富社員課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