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質量獎獎勵暫行規定

為激勵企業依靠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多創名優產品,走質量效益型的路子,加快振興河南經濟的步伐,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和《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質量獎獎勵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91-04-10
  • 生效日期:1991-04-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10
【生效日期】1991-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南省質量獎獎勵暫行規定
(1991年4月10日)
第一條為激勵企業依靠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多創名優產品,走質量效益型的路子,加快振興河南經濟的步伐,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和《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獎勵範圍:
(一)榮獲國家級和省級(含部級,下同)的質量管理獎企業;
(二)榮獲國家級和省級的優質產品獎(包括工藝美術百花獎、優質工程獎,下同)的企業;
(三)榮獲國家級和省級的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即QC小組);
(四)榮獲國家級和省級的先進質量工作者。
第三條按照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榮獲上述榮譽稱號的企業和個人,給予榮譽獎勵、一次性物質獎勵和提高工效掛鈎係數獎勵。市、地、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按照批准許可權,對在創優創獎活動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給予表彰、記功和升級的獎勵。
第四條對榮獲上述各級各類質量獎的獎勵辦法和標準(見附表)。
(一)省級質量獎榮譽證書、獎狀、獎牌由省人民政府頒發;
(二)企業提取的獎金攤入生產成本,不計入獎金總額;
(三)省表彰獎勵所需的費用由省財政廳安排;
(四)獲獎月份在職職工實際人數,由獲獎企業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核准;
(五)質量獎物質獎勵應按在創優創獎活動中貢獻大小進行分配,重點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六)本著工資增長不高於生產發展的原則,提高工效掛鈎係數的獎勵應以綜合工效掛鈎係數不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為原則;
(七)國家優質產品由銀質獎升為金質獎的,其一次性物質獎勵和提高工效掛鈎係數的獎勵,按銀質獎和金質獎的差額數進行獎勵;
(八)優質產品屬於擴牌(即系列產品中,在某產品已獲優質產品獎的基礎上,擴展到其它產品,只發證書,不再發獎牌)的,企業按本條款規定的企業自提獎金金額提獎,省不再獎勵,工效掛鈎係數亦不再提高;
(九)優質產品到期複查合格繼續保持優質產品榮譽稱號和國、部、省質量管理獎到期複查合格繼續保持質量管理獎榮譽稱號的企業,按本條規定的企業自提獎金額的二分之一提獎,省不再獎勵,工效掛鈎係數亦不再提高;
(十)同年榮獲同類國、部、省質量獎的企業和個人,按最高獎勵級別獎勵,不重複計獎;系列產品同年獲優質產品獎的,按獎牌數計獎。
第五條質量獎到期複評不合格而取消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獲獎時提高的工效掛鈎係數即行取消。
第六條因質量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嚴重下降而中途取消質量獎榮譽稱號的,收回榮譽證書、獎狀或獎牌,停止執行提高工效掛鈎係數的獎勵。
第七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質量獎榮譽稱號的,除收回證書、獎牌、獎狀,並給予通報批評外,應令其退出獲獎時騙取的獎金和提高工效掛鈎係數所增加的工資,直至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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