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3]1號
【發布日期】1993-01-03
【生效日期】1993-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的副主任、副廳長、副局長、委員;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廳、局級單位的主任、局長;
(五)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
(六)省管事業單位的院長、社長、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長、院長;
(八)其他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事廳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經批准設定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統計師、總農藝師、總畜牧獸醫師、總審計師;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廳、局級單位的副主任、副局長;
(三)省管事業單位的副院長、副社長、副主任;
(四)省管副廳、局級事業單位的主任、副主任,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台長、副台長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長、副院長,高等專科學校的校(院)長、副校(院)長;
(六)省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省管國有企業廠長;
(七)其他應由省人事廳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授權地區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行政公署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辦、局、處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經批准設定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局級單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業單位行政正、副職;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國有企業經理、廠長;
(六)其他應由行政公署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的副主任、副局長,經批准設定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局級單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
(四)市管事業單位行政正、副職;
(五)市管國有企業經理、廠長;
(六)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縣(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副主任、副局長、副科長;
(二)縣級市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縣(市)管事業單位行政正、副職;
(四)縣(市)管國有企業經理、廠長;
(五)其他應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的副主任、副局長、副科長;
(二)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區管事業單位的行政正、副職;
(四)區管國有企業經理、廠長;
(五)其他應有區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在任命檔案下達後方可到職行使職權。未經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員,不得到職或離職,不得對外公布。
第十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其主管部門或新任職單位在接到有關提名任免通知後,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呈送《幹部任免呈報表》一式二份,新任職的須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張。沒有歸口主管部門管理的事業、企業單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分別頒發由省長、市長、專員、縣(市)長、區長簽署的《任命書》;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事廳任命的工作人員,頒發由省人事廳廳長簽署的《任命書》;經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員,頒發由部門行政首長簽署的《任命書》。
第十二條凡報請任命新設機構的工作人員職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定機構後,再辦理報請任命手續,並註明該機構的批准機關和批准時間。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必須及時辦理任免手續;呈報任命正職時,該機構的前任正職尚未免職的,必須先免後任;原屬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工作人員,改由政府任命時,應先免後任;呈報任命副職時,副職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時應註明排列次序。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機構撤銷或合併,工作人員在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錯誤給予降職以上處分的,原任職務自然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但主管部門(單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報任命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省管事業單位任命的現職處長、副處長和相當職務的行政領導人員,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職及其工作部門的正職,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正職,省管企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員年度備案名冊,須於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一式二份。名冊逕送省人事廳。
第十六條報請任免工作人員的呈報表中所列機構、職務名稱必須書寫全稱,其它項目應逐項填寫清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是本級政府的任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承辦本級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八條《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員職務名單》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工作人員職務名單》由省人事廳另行修訂頒發。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所使用的《任命書》,由省人事廳統一製作。
第二十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任免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頒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員試行辦法》同時廢止。